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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管理文件选编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编  

页数:

396  

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的决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基础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义务教育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取得可喜成就,师资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推进,德育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不断增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进一步深化。  我国基础教育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工作中心将进一步转变到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上来。依法治教、加强管理是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文件,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坚持依法治教,促进中小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便于学习、掌握国家有关中小学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定,我们组织整理了《中小学管理文件选编》,供广大教育工作者学习使用。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姜沛民同志、副司长王定华同志审定了全书的目录,马嘉宾、张权同志承担了具体的编辑整理工作,有关处室也给予了大力配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北京大学出版社姚成龙同志对本书出版也付出了辛勤努力。

内容概要

  《中小学管理文件选编》主要选编了现行的有关基础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近年来国家有关基础教育的重要文件。为了适应中小学管理的实际需要,囊括课程教学、考试评价、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和经费管理等内容。为了方便使用,《中小学管理文件选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层级效力分类编辑。重点突出、内容集中、实用性强,是基础教育管理和办学中最直接和常用的法规和政策书目,是依法治教的工具书,也是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向中小学校推荐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书籍。

书籍目录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二、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三、综合文件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四、课程教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五、考试评价六、学生管理七、教师管理八、经费管理后记

章节摘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  残疾人教育事业。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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