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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王立民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立民 编  

页数:

309  

Tag标签:

无  

前言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上下共同的奋斗目标。然而,和谐社会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法文化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期。法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制定和建成适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求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有利于推进切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司法建设;有利于形成和完善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各种法治设施;有利于开展和进行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等。可见,研究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既有必要,也很重要。我国的法文化历史悠久,迄今已有四千余年。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至今仍值得我们借鉴。世轻世重与社会和谐的理论与实践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历史上有用重刑而实现社会和谐的先例,如商鞅变法;也有用重刑而激化社会矛盾并导致一个朝代灭亡的实例,如秦朝二世而亡。我国历史上有由于用轻刑而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也有由于用轻刑而引发了一个朝代的动乱,如五代时的梁武帝因为信佛,一年中多次使用大赦,社会却依旧十分动荡。这些例子都与法文化有关,都值得我们关注。

内容概要

本书从法文化的基本范畴人手,进行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究。法文化的基本范畴包含法律意识、法制建设、法律实施、法律设施以及法学教育与研究五方面。本书第一编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与阐述;第二编至第六编沿着这五方面,分别从历史考察、现状分析及建设对策等方面展开探讨。

作者简介

王立民,男,1950年生,浙江宁波人。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全国优秀教师,首届“上海高校教学名师”。上海市第六届教育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已出版个人专著《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古代东方法研究》和《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等。主编了著作30余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270余篇,其他文章200余篇。主持、参加了3个国家项目、10余个省部级项目、2个福特基金项目。已获上海市和司法部等的学术成果奖项10余项。曾被德国帕桑大学和日本青山学院大学聘为客座教授。被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上海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华侨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南京经济学院等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或顾问。
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顾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法治浙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一章  法文化的基本范畴及法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历史考察 一、法文化的基本范畴 二、法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  法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文化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法文化可以促进人与社会之问的和谐 三、法文化可以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第三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文化提出的要求  一、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二、法律完备,落实有力  三、机构合理,设施齐全第二编 法律意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章 法律意识的内涵及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意识的基本范畴  二、法律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意识需求  一、当代中国人法律意识的实证分析 二、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矛盾分析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意识需求 ——法律意识现代化 第六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实现途径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前提 二、“制定良法”是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三、“公正司法”是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四、“法制宣传”是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第三编 法制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七章 法制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法制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制建设的历史考察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制建设的要求 第八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保障社会和谐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 二、影响社会和谐的法制建设问题 三、我国法制建设成败的原因 第九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其他对策第四编 法律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五编 法律设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六编 法学教育与研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文化的基本范畴及法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历史考察一、法文化的基本范畴对“法文化”的探讨,得从探讨“文化”着手,因为文化深深熔铸了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也由此决定了与该特定文化紧密关联的法文化。(一)“文化”与“法文化”1.“文化”内涵的探讨“文化”是较难界定的概念之一,被誉为“当代文化学之父”的美国人类学家克莱德-克拉克洪在他的专著《文化概念与定义评述》中就列举了近三百种文化的定义,他总结得出自己对文化的定义:“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自下而上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形式样,又包括隐形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所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文化社会学者认为:文化乃是人类创造的不同形态的特质所构成的复合体。梁漱溟更是一语道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可以说,文化既表现为人类历史已经积淀下来的和正在积淀着的以及发展着的精神、意识、道德观念、思想、风俗、习惯等,又凝结为人类不断追求真善美的精神产品,这些精神产品可以称为人类“文明”。“文化”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汉朝时,刘向的《说苑·指武》中有:“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这基本上是我们现在可查到的汉语“文化”一词的最早出处。后来,王融在《三月三日曲水诗序》中写道:“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

后记

本书原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编号为:2005BFX006)。经过各位课题组成员的共同努力,2007年成稿,经过整合、修改,2008年顺利通过了鉴定。现在,本书终于可以公开出版,与各位同行、读者见面了。我校的法律史学科是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号为:T1001)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号为:BR432120),本书的出版也属于这两个项目中的一个成果,并丰富了这两个项目的研究园地。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我校校长何勤华教授的悉心关照;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王业龙先生的倾力帮助;得到了课题组各位成员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高殉和练育强两位成员承担了大量的后期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最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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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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