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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顾功耕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顾功耕 主编  

页数:

329  

前言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不仅是在维护个人权益,更是在维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只有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周全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证券市场。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知情权、监督权、收益权获得了全面提升;2005年10月27日作为资本市场两大基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时修订通过,新“两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了知情权和表决权制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为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随后,为配合新“两法”实施,刑法也作出相应调整,《刑法修正案(六)》将上市公司高管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规范了证券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司法制度得到极大发展,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从“不予受理”到“暂不受理”再到“可以受理”逐步演进。所有这些进步足以映射出我国法律制度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正一步步趋于完善。

内容概要

  本书以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为总领,详细探讨了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之后以具体案例分析目前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的现状,最后以问答的形式详细解释了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中的众多疑难问题,对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具有很高的参考学习价值。本书既可作为高校行政管理本科开展实验教学的教材或"训练手册",也为学界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教学研究和探索提供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报告 一、导论:“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界定和本报告的研究背景 (一)“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含义 (二)研究背景 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历史答卷 (一)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律保护 (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行政保护 (三)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司法保护——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 三、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受损原因探析 (一)体制性原因:市场导向“政策底色” (二)历史性原因:股权格局“国股独大” (三)个体性原因:治理结构“形是神非” (四)管理性原因:行政监管“定位异化” (五)救济性原因:司法保护“救而不济” (六)规范性原因:法律更新“密外有疏” (七)制度性原因:制度设计“后患难消” 四、完善我国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一)理顺政府与资本市场关系 (二)完善股权自身规范 (三)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五)增进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六)构建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第二部分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案例选编第三部分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疑难问答

章节摘录

  3.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在法律上虽然不是社会公众股股东,①但由于我国还没有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统一合法有效的场所,而持有者多数都期望非上市公司尽快转为上市公司,因此他们不仅是潜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而且事实上成为一股势力强大、人数众多的社会投资者。这些公众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股权转让长期受到限制,投资风险无法转移,有的急需资金,一时也无法退出。(2)有人利用“可能上市”为诱饵,进行私下交易,哄抬股权价格,造成投资者不应有的损失。(3)编造其他各种信息,压低价格收购股权,或抬高价格出售股权,破坏市场秩序。  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转让股份行为的具体形态进行了规定,为执法机构明确了打击对象,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通知中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虽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但由于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且多为退休、下岗等群众,因此,简单地规定“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而且,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缺陷,是因为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合法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场所造成的。同时,很多的投资者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骗的。因此,在法律上规定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似乎更为合理。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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