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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程

黎建飞,王卫国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黎建飞,王卫国 著  

页数:

33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保险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至此最佳之制度”,发挥了人性中“自助助人,人溺己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高贵情操。也有人把它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以至于在法学学术论文中常常出现以“保险”来兜底相关对策的现象。对此,有人不以为然地指出:保险不过是人类社会无可奈何的选择,而且还是人类社会中一项最没有效益的创造。  
  尽管见仁见智,但“5?12”地震很快就引发出“谁为巨灾损失埋单”的保险诘难。面对大量房屋倒塌、灾民痛失亲朋和家园的现实,人们热切期望地震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出门在外,从交通工具到住店游览,无一不需“保险”;就算人在家中,从财产毁损到人身灾病,也能保尽保。
可见,无论毁誉,保险仍然保险地存在并发展着。因为它虽然不能消灭危险,却能消灭或减轻危险的后果;虽然它不能创造财富,却能为遭遇不测的人创造财富创造条件;虽然它不能克制病故,却能救治病痛、慰藉生存;虽然它不能抗住地震,却能为地震后的重建添置砖瓦。
在一定意义上,保险如同“方舟”:海洋的泉源都裂开了,巨大的水柱从地下喷射而出,天上的窗户都敞开了,大雨日夜不停,水迅速上涨,比最高的山巅都要高时,只有方舟载着生的希望。保险也如同“避难所”:日本是建立避难场所较早也是较为完备的国家。20世纪20年代,日本关东大地震中死了相当多的人,其中大部分是被大火烧死的。从那时起,日本政府对突发事件就有了很强的防范意识,并将应急避难写进了法律。20世纪末,日本全国就已基本建立了应急避难所。每当灾难发生,避难所可以为居民提供暂时的应急避难场所,但也只能是提供给居民临时避难之用。灾后家园的重建,依靠的还是保险等其他措施。

作者简介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保险法海商法研究所所长。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一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 健康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四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十五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十六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
第四编 保险业法论
 第十八章 保险法的组织规则 
 第十九章 保险法的经营规则
 第二十章 保险法的监管规则

章节摘录

2001年11月13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2002年7月1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两审法院判决迥然不同,赔与不赔细究保险合同2002年8月28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数额巨大的保险理赔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中已经列明了投保人谢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且投保人谢某已于签署投保书的次日,向保险公司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此案争议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是上诉人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5条第1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保险公司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投保人谢某已依保险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其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以其未收到投保人的体检报告为由,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应依照条款,向谢某的受益人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并支付从200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保险赔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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