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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徐立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徐立  

页数:

318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21世纪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佘祥林案件①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案被媒体曝光以后,引起了国家领导层、司法机关、学者、普通社会民众广泛和持久的关注。时至今日,佘祥林案尘埃落定已逾四年了,但是社会民众中各个阶层凡谈及刑事冤假错案时首当其冲的就是佘祥林案件,一些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定罪量刑的服刑犯往往会从余案中找出与自己案件中的雷同之处,作为辩护或者申诉的正当理由;2003年成立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也以佘祥林案为契机,加速推动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与力度;国内外学界也根据佘祥林案件,结合中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意见,如《清华法治论衡》专门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些知名刑事诉讼法、刑法专家举行了专题笔谈。一言以蔽之,佘祥林案件将会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刑事法治建设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内容概要

  《我国刑事法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对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讯逼供、定罪根据、量刑根据、死刑的国际标准、再审程序、二审程序等刑法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全书共分十二章,其中章与章之间的诸多内容都是相互依存、不宜割裂的完整体系。每一章的内容都以佘祥林案为线索,分析刑事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制度和观念上的原因。  《我国刑事法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以佘祥林案件为出发点,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探究导致佘祥林案成为错案的原因,内容涉及整个刑事司法实践中所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

作者简介

  徐立,男,1968年出生,湖北天门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经济师。1988年大学毕业任高中英语教师,1992年因工作需要调入行政部门工作十多年。2000年以优异成绩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2003年又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进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主要从事犯罪学、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方面的研究。先后在《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理论月刊》、《律师世界》、《刑事法评论》、《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曾参与两个省部级课题研究。有个人专著《刑事责任根据论》、《刑事责任价值论》、《刑事责任本质论》、《国际刑事法律若干问题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罪刑法定第一节 罪刑法定概述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第四节 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有效贯彻的构想第二章 无罪推定第一节 无罪推定概述第二节 现象分析:无罪推定的缺位第三节 原因分析:无罪推定的原因表述第四节 对策分析:人民警察无罪推定之建构第三章 刑讯逼供第一节 刑讯逼供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现代社会中的刑讯逼供第三节 现代社会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与遏制对策第四章 定罪根据第一节 国外定罪制度鸟瞰第二节 我国定罪的概念第三节 定罪的具体制度第四节 我国定罪的具体根据第五章 量刑根据第一节 量刑概述第二节 量刑的理论根据第三节 量刑的法律根据第六章 死刑的国际标准(实体和程序)第一节 死刑概述第二节 国际社会中的死刑态度第三节 死刑适用的实体判断标准第四节 死刑适用的程序立法标准第五节 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第七章 影响量刑的法外因素第一节 量刑的法外因素概述第二节 民愤第三节 法外量刑的原因及其治理第八章 案件协调第一节 我国的政法委第二节 案件协调概述第三节 我国由政法委主导的案件协调制度第四节 我国现行政法委协调案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第九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第二节 我国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第三节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分析第四节 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思考第十章 二审程序第一节 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 我国二审程序的具体制度第三节 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第四节 死刑案件的二审第五节 我国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第十一章 侦查监督第一节 侦查监督的概念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制度第三节 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分析第四节 对策分析:侦查监督制度之完善第十二章 证据规范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明第四节 刑事证据规则第五节 死刑案件的证据问题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无罪推定  第一节 无罪推定概述  在现代社会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对人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伴随着这一历程,无罪推定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现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法治观念。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考察  根据有关史料的记载,无罪推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虞舜中后期。我国第一部典籍《尚书》中的《大禹漠》就记载:“罪疑推轻”,“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辜,罪;经,常。”辜是罪,因而“杀不辜”就是杀死无罪的人。“经”和“证”音近,“经”借为“证”,“不经”应是指没有完全证实是有罪。这样,“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意思是:与其杀掉无罪的人,宁可不处罚没有完全证实是有罪的人。又如《礼记·王制》中记载:“狱讼,记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意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某人是有罪的,就认为他(或她)是无罪的,不能加以处罚,无罪推定的思想可见一斑。公元前11世纪末到公元前8世纪的西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统治者自视为奉上天之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应该“敬德”、“明德”,“以德配天”,才能真正保有天命;否则,一旦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和庇护,天命随之消失或转移,新的有德者就会取而代之。这种政治统治思想就要求法律上“明德慎刑”,适用刑罚应当审慎,由此,“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也就上升为了西周时期的一条重要刑法原则。其中,据《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正是“罪疑从赦”原则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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