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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丛书

宋英辉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宋英辉  

页数:

454  

Tag标签:

无  

前言

也许是由于想象力的匮乏,现代人已很难超越先哲们的“奇思妙想”;也许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了“隔行如隔山”,不同学科领域甚至同一领域的不同专业之间似乎缺乏相互了解;也许是由于人人平等理念的泛滥,即使真有“高明”的想法也难以被他人欣然接受,更别说奉若圭臬了;也许是社会发展的异化或者加速化,诸多知识经常遭遇“昨是今非”的尴尬;也许是由于……凡此种种,似乎导致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普遍的“不信任”,于是,“有理无数慎谈学术”、“请用事实说话”的呼声日见高涨。可能是无奈之举,也可能是必然性的历史潮流,在传统思辨研究方法之外,实证研究方法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这一变化也出现于法学界。在我国,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历史并不算长,到现在还仍然未脱稚气,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大有蓬勃发展之势。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在借鉴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实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与思辨研究方法相比,有以下区别:一是前者注重归纳式的“我发现”,而后者注重演绎式的“我认为”。二是前者往往注重挖掘现实背后的合理原因,因而显得有些“保守”。迪尔凯姆就曾经指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①而后者往往注重通过批评现实而构建未来,因而显得有些“激进”。三是前者往往会关注经常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忽视掉的细节问题,而后者则经常关注整体。

内容概要

  从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共同探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并把这些研究成果结集出版,在国内可能尚属首次。 本书共分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会议发言的录音整理稿,完整再现了这次思想盛宴的全貌,其中许多发言不乏原创性与经典性;第二、三部分是会议论文精选,基本体现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最新成果暨最高成就;附录部分是几次相关会议的综述,旨在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线索。

作者简介

宋英辉,1957年出生,河北人。法学博士,教授。1989年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执行主任。2006年,作为“985工程”创新团队人员被聘为北京师范人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主要成果有《刑事诉讼目的论》(1995)、《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2002)、《刑事诉讼原理导读》(2003、2008)、《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2004)、《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006)、《外国刑事诉讼法》(2006)。王武良,1962年生,浙江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1985年于杭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到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年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城《人民检察》、《浙江检察》等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郭云忠,1971年生,河北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科研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0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南方周末》等报刊发表文章五十余篇,著有《刑事诉讼谦抑论》。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对话录 专题一 法学研究方法的种类及价值 专题二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内容 专题三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专题四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之“研讨式办案”模式 专题五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展望 专题六 法律实证研究论文的写作方法 专题七 法学研究方法的定位与转型第二部分 理论篇 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地点选择 法律的五种面相与田野民族志方法 彻底解释、地志与法律人类学方法论 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实验研究方法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适用宋英辉第三部分 实践篇 死刑适用实证研究 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 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 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话语变迁 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 珠三角地区合同案件的执行及启示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安吉县检察院“研讨式办案”模式之探索附录一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会议纪要附录二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综述附录三 法律方法与检察官思维研讨会综述

章节摘录

插图:我对前几位专家的发言有下列感受:都是务虚,侧重方法论、价值、理论等;对实证研究能否践行,存在分歧和差异;我国的实证研究并非一定要在理论建构完备后才能施行;在调查中不存在绝对的事实真相,不能因此而否定研究中所搜集的材料的真实性。综上,法律实证研究是可行的。下面,我主要谈一下公检法系统的绩效考评制度。对三者共同予以探讨的原因:一是三者的考评制度有同有异;二是绩效考评制度是被管理者努力度、廉洁度指标的设定、测量和适用的过程,它要面临和解决的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适度性、对称性问题。我在对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与文件梳理后发现以下现象:一是数字化管理。即各级法院对法官工作质量的控制和检测都是通过设立某种数字化标准如立案率、上诉率等进行衡量,并且不断细化。二是各级法院同构性。即各层级法院的指标同构,毫无差异。三是不同层级法院指标同构,但同级法院因适用人员不同而指标具有双轨制,法院领导和普通法官的考评主体、标准、程序不尽相同。这些现象说明几个问题:第一,同构性抹杀了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第二,双轨制与法官独立相违背,法院领导对所有法官的任何案件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其剩余风险,导致不得不插手所有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于公检法系统都采用计件考核方式。因此,数字化管理是三机关的共同点。但公安作为上下级领导的执法机关,同构性与双轨制对其较为合理。检察机关作为上下级领导的司法机关,同构性较双轨制更为合理。但是,数字化管理作为三者的共性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加强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控制。第二,绩效考核设立的目标与受其管理下的工作人员的行动目标是否一致,能否达成,有无效果。第三,考核方式单向,仅针对实体法而缺乏程序法的考核。第四,三机关之间缺乏协调一体化的考核机制,互相牵制,而法律规定与诉讼实践又要求三者相互合作,从而造成无法化解的矛盾和冲突。第五,考核标准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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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丛书: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编辑推荐: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在借鉴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实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我国,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历史并不算长,到现在还仍然未脱稚气,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大有蓬勃发展之势。《法律实证研究丛书: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从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共同探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并把这些研究成果结集出版,在国内可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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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的有点枯燥。这一系列的书感觉都是这个样子。主要是这是老师布置的暑假作业,才不得不阅读。


书未读过,感觉还可以,有参考价值


本书并不是很好,只不过是一次会议的记录,而且在会议实录的中间,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而且后面的提交论文都可以再期刊网上下载555555555555555555


对有志于做实证研究的人很有帮助,介绍了许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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