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犯罪研究
2010-6
北京大学出版社
卢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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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新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使得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以至人们不由得惊呼“金融革命”爆发了。基金也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具体形式,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在近二十年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据统计,全球仅基金资产就达十几万亿美元,近十年来更是增长近百倍,基金已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就我国而言,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只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它因适应了国际金融制度创新的大潮流,发展很快,已初具规模。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达58家,基金294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6312亿元,基金已投资和全部可投资股票市场资金规模约为3000亿元和4300亿元,分别占A股市场总流通市值的16%和23%,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毋庸讳言,金融创新也直接推动了金融犯罪的“创新”,每一次金融创新都会引起新的金融犯罪出现,从而向金融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其表现之一就是每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都会迅速成为新型金融犯罪的工具或者对象。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既为金融业的发展创立了空前繁荣的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为过度的投机活动、金融犯罪埋下了祸根,甚至造成市场混乱。基金犯罪可以说是继证券、期货犯罪后在金融领域又一日渐突出的新型金融犯罪。首先,我国基金市场不如证券、期货市场成熟,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基金违规、违法尚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基金犯罪则对一般人而言均较为陌生。
基金犯罪问题属于前沿性课题,目前我国理论界缺乏研究,本课题弥补了这一空白,对于深化我国法学领域关于基金犯罪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全书共分十二章。先从基金的业务基础入手,剖析基金违规、违法的表现,然后推进到基金犯罪问题。对于基金犯罪理论本身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展开。在基金犯罪的宏观方面,主要包括基金犯罪的概念、范围及其共性构成特征,基金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模式;在基金犯罪的微观方面,主要阐述基金犯罪的具体个罪特征及如何认定。另外,从犯罪学角度,课题也分析了基金犯罪的社会危害、特点及成因,并从网络犯罪的角度,专门研究了网络基金犯罪问题。最后,就我国目前基金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卢勤忠,男,1965年生,浙江上虞人,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0年于华东政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2004于华东政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承担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金犯罪的刑事对策研究”、上海市教委“WTO与我国金融刑法改革”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中外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研究”等课题。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律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专著有:《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研究》、《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等。主编((刑事案例诉辩审——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著作。
第一章 基金概述 一、基金业的历史演变 二、基金的概念与种类 三、基金的运作 四、基金关系的主要当事人 第二章 基金违规、违法与基金犯罪的关系 一、基金违规、违法的概念及与基金违约的区别 二、基金违规、违法的行为表现 三、基金违规、违法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基金违规、违法与基金犯罪的界限 第三章 基金犯罪的危害、特点、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基金犯罪的社会危害 二、基金犯罪的特点 三、基金犯罪的成因 四、基金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 基金犯罪的概念、范围及构成特征 一、基金犯罪的概念 二、基金犯罪的范围和分类 三、基金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五章 基金范罪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含义的界定 二、基金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 三、基金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第六章 基金犯罪的立法模式 一、我国现行基金犯罪的立法模式 二、对我国现行基金犯罪立法模式的评析 三、我国基金犯罪立法模式的重新构建 第七章 擅自从业型基金犯罪研究 一、擅自募集基金犯罪的定罪和处罚 二、擅自设立基金机构犯罪的定罪和处罚 三、伪造、变造、转让基金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犯罪的定罪和处罚 四、非法经营基金业务犯罪的定罪和处罚 第八章 信息相关型基金犯罪研究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幕交易、泄露证券投资基金内幕信息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和处罚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虚假信息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四、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证券投资基金重要信息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六、操纵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第九章 背信挪用型基金犯罪研究 一、背信运用受托基金财产犯罪 二、违法运用基金犯罪 第十章 网络基金犯罪研究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二、网络基金犯罪的现状 三、网络基金犯罪的特点 四、网络基金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五、网络基金犯罪案件的管辖和证据认定 第十一章 基金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一、《刑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衔接上的失衡及完善 二、基金犯罪定罪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三、基金犯罪刑罚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第十二章 基金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社会伦理和行业道德教育 二、加大依法监管和打击基金违法犯罪的力度,规范基金投资管理 三、完善基金法律和法规,从法规层面堵住基金犯罪 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视野,加强国际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合作,打击国际基金犯罪 五、注重社会综合治理,全面解决基金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从第10条至第16条共有7个条文涉及金融犯罪的立法。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基金犯罪。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犯罪圈是逐步增加的。这种增加是适应我国金融犯罪形势需要的。立法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行为作出入罪反应是及时和必要的,否则可能会破坏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基金行为来说,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政策应该倾向于入罪,因为有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较大的经济损失,必须予以惩治。刑法的谦抑性在行为已经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形下应让位于入罪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刑事立法政策的要求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设立了有关基金犯罪,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刑法修正案(七)》所设立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更主要是针对基金领域而言的,可以说是为了惩治基金“老鼠仓”、整顿基金管理市场而采取的刑事立法对策。因此,基金犯罪的犯罪圈逐渐扩大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刑事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2.未来基金犯罪立法应适度配置基金犯罪的刑罚强度,改变重刑化的立法结构 在近现代社会,人类一直在追求刑罚的理性化。近现代理性刑罚理论一般认为,对罪犯进行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什么样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①通俗言之,就是预防犯罪。这是马克思主义对刑罚设置的目的性的精辟论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上)》对基金“老鼠仓”行为已明确犯罪化,《基金犯罪研究》界定了基金违规,基金违法和基金犯罪之间的界限,从宏观和微观角度首次全面系统地剖析了基金犯罪的构成特征,类型以及预防对策。
基金犯罪专业书籍,覆盖面广,还需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