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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私法研究

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 主编  

页数:

237  

内容概要

本书一年两卷,此为第6卷,内容以结合国内、国外留德学者文章并邀请德国优秀学者于本著作发表文章,借镜德国私法发展成熟观念与制度,着力介绍德国、欧盟最新立法、判例、学说、论文、经典名著等相关作品,提供立法者、教学者、学习者对德国私法的了解,并以崭新、宏观的视野反馈在中国的问题解决与实践,在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产生贡献及影响力。作为学术丛刊,本书之前已经出版4卷,在中国民法学界风格独特,将成为中德民商法研究会的会刊。

书籍目录

专题报告 法教义学:建立司法、学术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途径 论基于法教义学的案例解析规则——评卜元石:《法教义学:建立司法、学术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途径》专题论文 法教义学的实践功效专家专稿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和弱点——从德国私法走向欧洲私法 2002年企业法改革以及作为担保工具的浮动抵押 公司转移无自由?权利与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诉讼 反垄断私人执行——对德国法的分析及其给中国立法的启示案例分析 德国公司法下董事的损害赔偿义务——联邦最高法院一则判决的评析立法评析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评析 欧洲民法典/原则可能性结构说明草案——特别是从第一编到第三编 瑞士责任法总修订 关于瑞士联邦责任法之修订与统一的草案(2000.10.9)学术信息 《中德私法研究》学术报告会

章节摘录

个体是无法对理性(逻各斯)与存在之间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进行最终判断的。当我暗示我自己,对我而言,法律似乎主要属于人际行为的实用道德,我就会因此基于实践理性的原因而倾向于第二种选择,所以,这本身就是一种个人的、不再具有客观性的选择。1.从这里选定的立场出发,即法教义被视为实践理性与道德领域中发现法的工具,上述两种方法之间就不存在矛盾。在实践理性领域,演绎——公理式的与归纳——经验方法相互配合,在具有近似特性的实践正确判断中,它们相互重合,二者之间的配合与重合是理性的、无矛盾的。法律适用的技艺学说允许法官在可讨论的理由中选择,但法官不得逾越其宪法授权之范围,即正确适用法律的范围(《基本法》第20条)。虽然那些给法官规定审级法院可审查的、理性的判决理由的程序规定也属于这里的法律,但是借助特定科学的法律适用理论的理由并不在其列。所以,法官可以补充性地或变化地采用各种不同的理论。上述结论也适用于主观与客观解释理论的争论,在具体的解释功能上,该争论就消失了主观解释论探求立法过程上的关联,尤其是规则材料以及立法者的规则意图,而客观解释论则在现行的法秩序关联中确定了被如此理解的历史规则的整体含义。所以,法官并不需要预先决定采取哪种法律适用理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裁决显而易见、可理解、被承认并被遵守。也就是说,对于达成实践中正确之解决方案的任务来讲,演绎与归纳的方法是等同的,并可以互换。另外,如果以严格的、逻辑推导形式,通过适用可预见的并可理解的规则,满足了公众正义之期待的话(机会主义的论题学恰恰打破了该正义期待),它还是可以满足实践理性的需要的。反之亦然,在个案正义要素方面,归纳方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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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需要反复读,才不负作者的真学问


有关德国民法的一篇很好,很受益。什么时候出第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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