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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

王洪 编 王洪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王洪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

王洪 编  

页数:

433  

内容概要

  遇到法律问题,拿起《北大法宝法律人高级助手书系》,通过目录或“法律问题索引”查找到您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问题解读”、“法条指引”、“案例链接”和“学者观点”中得到解答。这就是《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增订版)》系所能为您做的。  北京大学出版社通过与国内最大的法律数据库研发者——北大英华公司的合作,首次尝试将纸本工具书与专业法律数据库相结合,将《北大法宝法律人高级助手书系》的内容延伸到互联网上,极大地丰富了纸本工具书的内容,可满足读者的深度阅读检索需求。  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遇到具体法律问题着重需要做的事情,一方面是判断该问题在法理上属于什么性质和范畴,另一方面就是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理、适用法律,参考司法判例解决问题。《北大法宝法律人高级助手书系》可以帮您在短时间内做好案头准备工作,使您的法律实务工作变得更轻松。  针对国内法律文献引用领域对法律数据库引证码研究的空白及对法律数据库和网络资源引证不规范的现状,“北大法宝”借鉴美国通行引注标准——《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模式,同时根据数据库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自主研发出一套专业化程度高、实用性强的引证编码  体系——北大法宝引证码。

书籍目录

编写说明凡例北大法宝引证码说明目录正文本书所引法律规范性文件与北大法宝引证码对照表本书所引司法案例与北大法宝引证码对照索引表本书所引法学论文与北大法宝引证码对照索引表法律问题拼音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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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增订本)》是北大法宝法律人高级助手书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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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好,是法律工作的一本很好工具书,而且是最新版,内容更新得比较全。卓越需要改进一下包装:这次买书,一个包裹3本书,塑料袋装,到手的时候包裹已有破损,里面的书因此有些褶皱和边角损坏(与昨天到货的3本书情况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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