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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研析

古嘉谆,陈希佳,吴诗敏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古嘉谆,陈希佳,吴诗敏 编  

页数:

310  

内容概要

  《工程法律实务研析》由台湾寰瀛法律事务所律师在总结承办各种工程争议案件经验的基础上编写而成,作者结合台湾地区各级法院有关工程争议的判决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对各种工程争议如工程承揽之瑕疵担保、展延工期增加费用相关问题、工程验收、业主违约责任、统包工程常见争议、联合承揽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工程法律实务研析》汇集了中国台湾地区工程法律领域重要的实务见解,实用性强,对中国大陆的工程法律研究及实务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古嘉谆:台北大学法学硕士,寰瀛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财团法人寰瀛法律文教基金会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主席、中华仲裁协会常务理事。  陈希佳: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台湾大学法学博士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特许仲裁学会高级会员(FCIArb)、中华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副主席、新加坡调解中心兼职调解人。  吴诗敏: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印第安纳波利斯校区法学硕士、东吴大学法学硕士,寰瀛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中华仲裁协会仲裁人、台湾工程法学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工程契约索赔条款之研究 ——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1999年版《红皮书》为例 / 古嘉谆工程承揽之瑕疵担保之介绍及相关法律问题 / 李立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索赔 / 黄馨慧定作人拒绝办理变更设计之解决途径 ——兼论拟制变更理论 / 池泰毅展延工期增加费用相关问题——兼论美国法之展期索赔 / 李惠贞工程验收 / 李惠贞定作人之协力行为 / 刘志鹏业主之违约责任 / 张胜杰论“工程设计监造单位”的契约责任 / 孙丁君论保留款 / 吴诗敏契约价金之调整 / 王雪娟统包工程常见争议 / 陈秋华联合承揽 / 黄馨慧建筑施工损邻事件之责任界定与处理模式 / 黄世芳施工所生职业灾害与损害赔偿 / 陈文静委托经营(ot) / 刘素吟工程会bot申诉审议之实务问题 / 黄俊凯 浅谈bot兴建营运资产设备遭第三人强制执行相关问题 / 陈俐宇建筑著作的著作权 / 林怡芳“政府采购法”第85条之1第2项修订之实务面影响 / 陈希佳国际工程契约争议处理机制比较 / 李天惠

章节摘录

  三、进度控制索赔条款  (一)工程司迟延提供图说或指示:第1.9条  在1999年版《红皮书》下,工程司负有提供图说予承包商以及为必要指示之义务,如因工程司迟延履行前揭义务,并进而导致工程进度延宕,则承包商得向业主提出索赔,其范围包括增加之费用、利润,而在符合第8.4条规定之情况下,亦可请求业主展延工期。  根据第1.9条规定,在工程司迟延提供图说予承包商或怠于为必要指示时,承包商应先将工程司前揭违反义务之行为,以书面通知工程司,通知中应详述所需图纸或指示之内容、应颁发之理由及时间,以及因为延误所可能造成之具体影响和程度,如果工程司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前揭义务,则承包商得依第20.1条之规定,向工程司为进一步之通知,针对增加之费用、利润以及工期[第1.9条(a)、(b)],提出索赔。不过,第1.9条同时规定,如果前揭图说、指示之延误,是因可归责于承包商之事由所造成者,则承包商自无权提出索赔之请求。  (二)业主未依约提供工地:第2.1条  根据1999年版《红皮书》第2.1条规定,业主应依承包商《投标书》所载时间提供工地予承包商,如《投标书》未记载确定时间,则业主亦应在合理期间内,交付工地予承包商,使承包商得以根据其依第8.3条所提出之《进度计划书》进行施作。如果业主违反此项义务,则承包商得依第20.1条之规定,针对增加之费用、利润以及工期[第2.1条(a)、(b)],提出索赔。不过,第2.1条同时规定,如果业主前揭过失有部分系因为可归责于承包商之错误或延误,例如,承包商未及时提出有关文件等,则承包商无权提出索赔之请求。  (三)工期延误:第8.4条  1999年版《红皮书》第8.4条将工期延误之原因,区分为下列五种,如果因为任何一种原因导致承包商之工期延误,则承包商得依第20.1条规定,向业主请求展延工期。包括:  (1)除非业主已与承包商依正式之变更程序达成协议,否则,在工程变更,或承包商之工作量产生重大变化之情形,承包商得请求展延工期[第8.4条(a)];  (2)其他承包商依《红皮书》得请求展延工期之事项[第8.4条(b)];  (3)异常不利的气候状况[第8.4条(c)];  (4)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所导致无法预见的人员、货物短缺[第8.4条(d)];  (5)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之业主其他承包商所直接造成之延误、干扰或阻碍[第8.4条(e)]。  基本上,前揭五款索赔事由包括可归责于业主之工期延误,以及非可归责于业主,但应由其承担最终风险之工期延误两种类型,在承包商依第20.1条规定向工程司提出展延工期之请求时,工程司虽然可以参考以前之决定以判断应展延之工期长短,但不得减少承包商整个工期之时间,整体来说,1999年版《红皮书》系承继以往之立场,而采取较有利于承包商之态度,对于展延工期之事由以及可展延期间之长短,均采取较为宽松之立场。[5]  (四)政府行为之介入、干扰:第8.5条  在工程施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政府行为介入、干扰,而产生工期延误之结果,例如特殊、临时的环保要求,或者是对工地附近管线开挖之限制,均可能影响正常工作之进行,对此,1999年版《红皮书》第8.5条之设计,基本上系将政府此等介入、干扰之行为所产生工期延误之风险,归由业主承担,明定此等工期延误属于第8.4条(b)所指“其他承包商依《红皮书》得请求展延工期之事项”。  不过,在承包商依第20.1条提出展延工期之请求前,承包商必须证明下列事项,包括:(1)承包商已经努力遵守工程所在国政府所制定之相关程序规定;(2)而该政府之行为,介入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3)此类介入、干扰行为是无法事先预见的。在提出相关证明后,承包商始能援用本条规定,提出展延工期之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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