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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教材

李玉基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玉基 编  

页数:

447  

内容概要

经济法学是一门比较年轻的法学学科,相较其他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在介绍经济法知识方面显得个性有余而共性不足。在近几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日益感受到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现有的经济法教材几乎没有涉及司法考试问题。为了使学生对本学科知识所涉及的实践性问题有初步的了解,并能够为步入实践操作打好基础,李玉基的这本《经济法》对理论内容的阐述以通说为主,尽量避免理论争议对学生造成的误导。
《经济法》每章前设有知识结构图,每节前以司法考试试题或者简短而又较有启发性的案例、事例提出问题;在介绍知识点的时候也插入一些历届司法考试真题,并附有答案和解析;个别重点章节后增设延伸阅读部分,以弥补教材中理论性内容阐述较少的不足,为有学习兴趣的学生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指引。

作者简介

李玉基,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甘肃会宁人,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长、校长助理、教授。校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的教学研究工作。出版学术著作2部。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五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在国外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四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体系
 第五章 经济调节主体
  第一节 经济调节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经济调节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经济调节主体的职权
 第六章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第三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及各自特征、功能
 第七章 被调节主体——市场主体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经营者
  第三节 消费者及其他被调节主体
 第八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法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四节 企业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十二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告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广告准则
  第三节 广告活动
  第四节 广告的审查和管理
  第五节 广告法律责任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十三章 计划和产业政策法
  第一节 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 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产业法概述
  第四节 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与国家投资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家投资法概述
  第四节 国家投资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税务救济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信托法
  第四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节 银行业监督法
 第十八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二十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第三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第五节 对外贸易秩序
  第六节 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
  第七节 对外贸易促进
  第八节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传统上,大陆法系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及其概念源于古代的罗马法。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凡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凡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尽管这种划分始终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并不断遭受实践的冲击,但是只要我们不把这种划分及其概念绝对化,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它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是有着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公法与私法中的“公”和“私”,本来不具有所有制的意义,在国家不能很快消亡,反而要优化、扩大其功能的条件下,国家与非公共团体和个人,在利益和行为方式上确实存在着本质差别。公私法有别的理念,有利于对国家介入或不介入,应当介入或不应当介入的经济关系分别优化调整,对于相应的法学研究也不啻为一种有益的工具。具体而言,民商法就是私法。在主要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交易活动也应受民商法的调整,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应当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干预。而对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因为它含有公法因素,所以应当遵循平衡协调、责权利效相统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等经济法的和行政法的原则。举一反三,推而广之,这对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经济意义。传统的中国法学往往将公法和私法视为水火不相容,此长彼消、彼存此亡。马克思也曾说过,市民立法发展到什么程度,行政立法就要退让到什么程度。而在今天的社会化条件下,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持公私法划分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在兼顾公私的基础上予以平衡协调。承认这种划分,就是要维护私法自治的存在和发展,反对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和任意的干预和限制等。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公”和“私”是无法和平共处的。将经济法单纯地归为公法和私法,都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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