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2011-5
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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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3版)》主要是对全书整体内容的细节之完善。同时,根据国内新法颁布、国外法律发展,对有关章节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此外,逐章逐节逐句,对正文文字。、引用法条、注释内容等进行了校订,对衍文、衍字、错漏字、法条引用不确等进行了订正。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补充内容。第三章自然人增补了“自然人的住所”一节。 (2)根据新法,特别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颁布或修正的情况,或直接修正了文中的表述,或添加了相关注释,主要在人格权、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诉讼时效等节。同时,根据国外法律的发展,修改了部分表述,如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大陆法系主要立法例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已废除禁治产制度,因此修改了原文中的表述,对部分引用不确的国外法的法条亦予以了订正。 (3)对某些观点或者表述进行了澄清。例如,对要约性质的表述、对时间作为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表述等。 (4)对衍文、衍字、错字、漏字、比较重要的标点以及词句顺序等进行了修改或调整。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5年-2006年美国Vanderbilt University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
1992年—1994年曾两次赴英国兰开夏中央大学进修、访问
1995年—1996年曾两次以访问学者身份赴芬兰讲授中国商法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领域: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信托法等,兼及经济法、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民法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 民法在中国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与理念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第三节 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六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七节 自然人人身权制度概述第八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第九节 自然人的身份权第十节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第四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第六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 合伙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五节 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第六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七节 无效法律行为第八节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第九节 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第三节 代理权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第一节 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第三节 时效制度概述第四节 诉讼时效第五节 除斥期间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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