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择业指导
2011-8
北京大学出版社
陆庆生 编
210
《大学生就业择业指导》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的新经验、新成果,采用模块式、项目化、任务化的全新编写方式,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进行业务性指导,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书由解析就业内涵、强化就业准备和踏上就业征途三大模块组成,由明晰就业环境、把握就业程序、捕捉就业信息、撰写求职资料、掌握应聘技巧、调整就业心态、适应社会角色和维护就业权益等8项学习和训练项目组成,进行了深入浅出、由点带面、循序渐进的阐述,指导大学生客观地认识就业形势与环境,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掌握就业程序与技巧,从而顺利地踏上择业、就业的绿色通道。
《大学生就业择业指导》适用于高职高专毕业生使用,也可作为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教材,对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师和有关人员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模块一 解析就业内涵
项目一 明晰就业环境
项目二 把握就业程序
项目三 捕捉就业信息
模块二 强化就业准备
项目四 撰写求职资料
项目五 掌握求职技巧
项目六 调适求职心态
模块三 踏上就业征途
项目七 适应职业角色
项目八 维护就业权益
附录 他山之石
附录一 相关文件法规
附录二 相关网络信息
对策:这种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十分不利。企业用这样的合同条款形式对待员工的做法,是典型的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劳动者对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应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试用期中企业随意解除合同。一个外资企业的人事经理这样对新来的员工说:“你正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工不一样,所以我劝你好好干,别惹老板生气,不然的话,老板会在试用期随时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现实中,许多企业老板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可以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尽管员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地说不要这个员工就不要了。 对策:企业对试用期内的员工采取“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的做法,是滥用劳动法给予企业的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企业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劳动者如在试用期中被企业随意解除合同,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工资侵权。当前,企业在员工工资问题上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是最为突出的。据统计,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连续数年占据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排行第一。常见的企业拖欠及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情形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以企业亏损为名停发劳动者工资;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不参加加班的员工扣工资;企业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企业随意拖延支付工资;要求职工人股或向职工集资,对不愿参加的职工强行按比例扣除工资作为股金或集资款;不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实物代替现金支付工资;员工离职时,以交接工作为由拖欠最后一个月工资;谎称员工工作失误,克扣员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