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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师讲堂

张明楷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明楷  

页数:

42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张明楷编著的《刑法学教程(第3版)》采取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以刑法学通说为主,同时融入个人见解;简洁明了,概念界定清晰,举有繁简适宜的案例;适合本科学习之用,有利于教师合理安排课时,方便学生去冗存简,学习记忆。
本教材采取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以刑法学通说为主,同时融入个人见解。本教材第三版根据2011年最新的修正案(八)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教材适合法学本科、专科学习之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与思想基础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特征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七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九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包括的一罪
第四节 科刑的一罪
第三编 刑罚论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第十一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减刑制度
第二节 假释制度
第十四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
第四编 罪刑各论
第十五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的犯罪
第二十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 毁坏、拒付型财产犯罪
第二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四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十五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章节摘录

  (二)结果形态与犯罪分类  1.侵害犯与危险犯  根据结果的样态,可以将犯罪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是指以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如以剥夺人的生命为要件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就是侵害犯;危险犯则是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危险犯还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就是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大体可以认为,抽象的危险,是一种类型性的危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就是抽象的危险犯。  2.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例如,只有对故意伤害对象造成死亡的,才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但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而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例如,A本欲伤害B,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C,导致C死亡的,也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从刑法的规定上看,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能是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属于基本行为,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至少包含了结果加重犯。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至少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持故意则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是,不存在对基本犯罪持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法定刑、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结论。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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