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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页数:

977  

内容概要

  《中国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2011年)》汇编了截稿日期为止在中国利用外资需要用到的全部法律法规,并将其分门别类。《中国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2011年)》为官方法律文本。 第一部分为法律。对法律条文给出法条主旨,并列出在“利用外资”范围内的相关条文(只列文件名和条文名),具体内容参见页码指引到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的页码采“2-1”的方式,先定版再做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为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依次分为综合、行业、服务外包、工商、海关、外汇、金融、高新技术、进出口、财税、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退(免)税、土地、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其它等若干部分。具有直接查询和被第一部分指引的作用。 《中国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2011年)》由于汇编机关权威,所汇编的法律法规专业性较强,通过其它途径一般不容易查找到或不容易查找到如此权威的版本;且汇编的方式也较新颖、方便实用。

书籍目录

一、综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2010一04一0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8号2010-08-18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2010-06-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2010-05-04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2010-07-04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2010-10-10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2010-08-3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2010-08-28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06-10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0-05-0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2010-04-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2011-02-03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2011-03-0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2011-02-25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商资函[2010]1083号2010-12-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2010-05-0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3号2010-10-17《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05-28《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05-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1827号2010-08-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2010.07-19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07-30二、行业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011-01-28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2010-07-0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2010-11-2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2010-07-23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2010-12-22……三、服务外包 四、工商 五、海关 六、外汇 七、金融 八、高新技术 九、进出口 十、财税 (一)所得税 (二)增值税 (三)进出口退(免)税 (四)营业税 十一、知识产权 十二、环境保护 十三、其他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九)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十)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十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十二)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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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2011年)》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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