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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

古津贤,强美强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古津贤,强美强 主编  

页数:

419  

内容概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的提升,生物一心理一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已经建立,医学科学技术不只仅从生物学角度认识人的生命、健康和疾病,且从心理、社会的更高层次尊重人的身心健康,注重人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医学科学技术进步的反映,更是医学道德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医学模式的转变并未使“视病如亲”的医患关系更为和谐、融洽,反而日趋淡薄和紧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惯性仍然强有力地影响着医疗服务观点,现代医学模式中所包含的心理、社会、法律等人文因素并未真正融人到医疗实践中;另一方面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患者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不仅注重医疗服务质量,更追求自我权利的尊重和实现。因而,现实的状态是医患关系未能同步和谐发展,以至于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医患关系更加紧张。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更应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完善,因此,人们越来越关注医学和法学这两个不同专业领域的交叉和融合,希望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为此,国内很多高等医学院校相继设立了法学(医事法律)专业,从事医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教学,并专门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医事法学便应运而生了。
作为较早成立法学(医事法律)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我们一直注重这一新兴学科的专业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该专业的课程体系。经过反复酝酿和精心准备,我们率先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作为医事法律专业的特色课程。《医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存发展的医事法律规范及相关法律问题为其研究对象。通过近十年教学实践的积累,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我们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医事法学课程的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关注相关学科领域理论和实践的新问题和新发展,及时充实和调整医事法学的课程内容。如今,医事法学就像一位蹒跚学步的幼儿已渐渐成长为生机勃勃的少年,其课程结构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课程内容更加丰富扎实,成为一门较为成熟并深受学生喜爱的特色课程。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以体现医事法学本身医法结合的学科特色为宗旨,在结构体系上,围绕医事法调整对象即医事法律关系这条主线,梳理和讨论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医疗行为、医疗合同、医疗侵权、医疗责任、医疗纠纷解决、医疗文书法律问题等内容,并注重医事法理论与医疗法律实践的融合,力求从理论上构建较为完整的医事法学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

古津贤,法学硕士,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伦理学、刑法学等。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分会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著作:《医疗事故法律问题研究》(独著)、《医疗侵权法论》(主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编)、《多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主编);主要教材:《医事法学》(主编)、《医事程序法学》(主编)、《卫生法学》(副主编)。在《医学与哲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等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医事法学概述
第一节 医事法学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医事法学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
第三节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医事法的渊源
第五节 医事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六节 医事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医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医事法律的演进
第二节 中国古代医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学东渐下的晚清与民国的医事法律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事立法及展望
第二篇 医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医师执业机构
第一节 医师执业机构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
 第四章 医师执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医师执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师执业准入制度
第三节 医师执业中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第四节 医师考核和培训
第五节 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第五章 护士执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护士执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注册制度
第三节 护士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第四节 护士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医疗行为相对人
第一节 患者
第二节 临床受试人员
第三节 健康体检人员及其他医疗行为相对人
第三篇 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行为
 第七章 医患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医患关系
第二节 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第三节 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八章 医疗行为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医疗行为的特征与类型
第三节 医疗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篇 医疗纠纷
 第九章 医疗纠纷概述
第一节 医疗纠纷的概述
第二节 非医疗纠纷
 第十章 医疗鉴定制度
第一节 医疗鉴定的意义与选择
第二节 医疗损害鉴定的种类
第三节 医疗损害医学鉴定制度
 第十一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医疗纠纷处理概述
第二节 医事诉讼
第三节 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四节 民间机构介入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五篇 医疗合同
第六篇 医疗侵权
第七篇 医事法分论
第八篇 医疗责任
第九篇 医疗文书和医疗广告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6)终止治疗权。《执业医师法》第21条并未明确提出终止治疗权这一概念,但该条第1项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权利,严格地说,终止治疗权仍属于医师治疗权的范畴。但既然医师享有治疗权,治疗显然包括选择治疗时机、选择治疗方案、终止治疗等一系列连贯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从医师治疗权这一法定权利,完全可以合法、合理地推出医师享有终止治疗权这一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因为任何权利立法都不可能像流水账那样把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一一列举出来,那些没有“入账”的权利要靠推定和发现来确认。另外,将终止治疗权这一权利单列,在今天中国的医疗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如在医院经常出现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保险赔付、医疗事故等长期住院不走的病人,有的是经治医师为了一己之私利与病人串通一起,病人明明可以出院,但医师却借口尚需治疗;更多的是受伤害住院一方因与对方未达成某种协议而坚称自己疾病还需治疗而长期住院或进行并无实际意义的所谓治疗,以此来要挟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时,医师和病人到底谁拥有终止治疗权,便成了一个难解之题。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将终止治疗的权利赋予医师的,如芬兰《病人权利条例》第3条和第7条就规定医师享有“决定病人入院治疗或终止治疗的权利”。因此明确执业医师的终止治疗权对于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纯洁与规范医疗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终止治疗权的行使应该坚持两个原则:自由行使原则;正当行使原则,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将涉及病人、第三人、甚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循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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