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2012-7
北京大学出版社
顾永忠
334
320000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联合国其他司法文件所要求的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概念及内容作了深入探讨和系统论述,并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签署、批准、加入《公约》的有关情况及刑事辩护国际标准在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和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考察。在此基础上,《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以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为参照,以我国宪法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依据,系统考察评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进而从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条件性权利、手段性权利、保障性权利等四个方面,对如何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提出了富有建设性、可行性的建议,并进行了充分论证,其中不少意见和建议在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印证。
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2015)》,其中明确提出: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无疑对我国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具有重要的建设意义。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等领域的学术研究与教学工作,并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年。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方法和意义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公约》的背景与生效、实施机制
第二节 《公约》关于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公约》通过后的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与刑事辩护的发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特定的追诉对象给予刑事辩护上的特别保护
第三节 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普遍提前到审前阶段
第四节 为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创造充分、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适用于审前程序
第六节 完善、细化了告知逮捕理由、指控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完善了被拘捕人应被迅速带见司法官员及提起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对律师职业培训和执业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章 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含义与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
第一节 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含义解读
第二节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内容
第五章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下大陆法国家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一节 法国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二节 德国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六章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下英美法国家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一节 英国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二节 美国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七章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下混合制国家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一节 日本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二节 意大利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三节 俄罗斯刑事辩护制度重点考察
第八章 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趋同与特点
第一节 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趋同
第二节 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特点
第九章 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考察
第一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新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评估
第十章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及其改革、完善
第一节 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节 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辩护人的职责定位
第四节 刑事侦查中律师的诉讼地位
第五节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 《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一章 我国刑事辩护的条件性权利及其改革完善
第十二章 我国刑事辩护的手段性权利及其改革完善
第十三章 我国刑事辩护的保障性权利及其改革完善
附录 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表的阶段性成果目录
一、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概念解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联合国以及其他一些世界性、地区性国际组织的成立,世界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过程中,国际人权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联系和连接世界各国的纽带。特别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世界范围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f1性国际文件,第一次系统地在国际社会确立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共同奋斗目标,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确立、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基本要求,诸如:“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5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10条);“(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第11条)。但是,由于《世界人权宣言》不是一项国际条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1948年以来,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及刑事司法文件,其中提出并逐渐形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守的刑事辩护的基本准则或要求。我们将此统称为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概括起来讲,它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 1.联合国人权公约中关于刑事辩护的基本准则或要求 主要体现在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这方面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特点是: (1)为了使尽可能多的国家能够接受和遵守,它是对刑事辩护最低限度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2)由于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世界各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具有很大的兼容性。 (3)《公约》确立的刑事辩护的基本准则或要求,对于各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除依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留的内容外,各缔约国都应当遵守。 (4)《公约》的贯彻执行具有较强的监督机制,依据《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是负责《公约》执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它通过接受各缔约国提交的实施《公约》的报告、与各缔约国的对话以及作出对《公约》的一般性意见,监督和协助各缔约国执行《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