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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中之契约法

陈自强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自强  

页数:

279  

字数:

287000  

内容概要

  世界契约法正处于整合阶段,其规模可分为全球性的与区域性的。《元照法学文库:整合中之契约法》前三章一方面介绍德国消费借贷及代办商之发展并检讨台湾地区之现行规定,另一方面彰显该发展乃区域性整合之一部分。其后两章对欧洲契约法新动向之鸟瞰,不难发现欧洲契约法之发展不仅瞬息万变,也与全球性契约法整合联动。后三章则为全球性契约法整合之说明,主要从法律适用之角度,观察各国或地区制定之契约法原则或其他形态之SoftLaw究竟有何作用。

作者简介

  陈自强,台湾大学法律院专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是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日本北海道大学、东北大学法学部客员研究员
  政治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德国民法债编总论导读
第二章 德国消费借贷之修正与债法之现代化
一、导论
二、债编修正前消费借贷之规定
三、德国消费借贷一般规定之修正
四、德国消费者金钱借贷之修正
五、对台湾地区消费借贷现代化之启发——兼结论
六、后记——再修正之消费者借贷
第三章 从欧盟及德国代理商法看台湾地区民法之代办商
一、问题之说明
二、代理商指令下之德国代理商法
三、台湾地区民法之代办商及对代理商之规范
四、展望
第四章 整合中之欧洲契约法
一、前言
二、欧盟契约法领域之立法活动
三、欧洲契约法原则
四、结论
第五章 欧洲契约法发展之新动向
一、前言
二、欧洲契约法委员会以后之学术团体
三、欧盟机构对契约法统一之态度
四、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五、展望与启发
第六章 国际商事契约通则在契约法源之地位
一、问题之说明
二、契约法之法源
三、UNIDROIT通则在法源中可能扮演之角色
四、展望
第七章 FIDIC工程契约条款在契约法源之地位
一、问题之说明
二、工程契约之法源
三、FIDIC契约条款在法源中可能扮演之角色
四、结论
第八章 SoftLaw之形成——以国际海事委员会立法活动为中心
一、前言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之成立与组织概要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立法活动之变迁
四、几个值得观察之点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本书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虽然代理商与委托人间基本上为契约关系,但立法者认为,代理商性质上属于商事辅助人,将代理商规定在第一编“商人”第七章第84条至第92条,第六章“商事辅助人及学徒”之后,第八章“商事居间人”之前。依当时商法第84条第l项之法律定义,代理商指“非受雇为商事辅助人,而经常性的受托媒介他人之商事行为或以他人名义缔结商事行为之人”,受托在特定区域处理事务之代理商,其报酬及契约终止之保护尤为规范之重点。德国代理商之立法虽非巨细靡遗,而仅有短短9个条文,但却开启了欧洲代理商立法之先河,瑞典、挪威、丹麦分别在1914年、1916年、1917年,奥地利在1921年、荷兰在1936年、意大利在1942年、瑞士在1949年纷纷继踵效尤。法国亦在1958年制定特别法承认代理商并予以保护。 德国现行商法甫施行,代理商团体即对代理商之规定提出批判,认为代理商多无自有资本,其经济地位多半较委托人为弱,且在若干行业盛行仅代理单一公司之代理商(Einfirmenvertreter),代理商之地位类似从属的受雇人,故建议应修法赋予其社会的保护,使代理商与商事辅助人之区别更加明确,澄清类似劳工之代理商之法律地位,及改善所有代理商之法律地位。1940年虽曾有修法之议论,但一直到1952年德国政府提出新的代理商法修正草案,并在1953年8月6日通过,而放弃制定代理商法特别法之构想。修正法先将旧法代理商法律用语“Handlungsagent”改为“Handelsvertreter”,并全面修正旧法:限缩代理商独立性之概念,澄清所谓类似从属受雇人之代理商之地位,导人保护所有代理人,特别是关于其报酬请求权及补偿请求权之强行规定。立法目的在于使代理商之规定符合社会政策之要求,并充分考虑代理商与委托人之利益,让努力有成之代理商不至于徒劳而无功。为达成此目的,许多代理商规定转而为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之强行规定。其后,德国代理商法虽有零星修正,但对德国立法者而言,真正的挑战来自欧盟代理商指令。 2.代理商指令 代理商指令之立法工作,开始于1976年欧盟执委会提出第一草案,历经1979年第二草案,终于在1986年由理事会制定。制定之原因,依其前言之说明,系有鉴于:“个别成员国在商事代理领域之法律分歧,影响欧盟内部竞争条件及竞争活动之进行,且有害于代理商在与其委托人关系上之保护范围及商业交易之安定。且此分歧亦将严重损害不同成员国之代理商及委托人代理商契约之缔结及履行。成员国间货物之交易应在符合单一市场条件下进行,因而,成员国间之法律应整合到共同市场发挥良好功能之程度。即使代理商领域抵触法已整合完成,亦无法除去上述分歧之不利益,从而,法律之整合洵有其必要。关此,代理商与委托人间之法律关系应优先处理。”主要目的在于调和成员国对代理商与其委托人间法律关系之内国法及强化代理商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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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认识处于整合阶段的世界契约法?读此书,给你答案。《整合中之契约法》由陈自强著。全球化下之世界契约法合流使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外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不仅实际上成为当事人及关系人之行为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在纷争解决上亦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制定法对国际商事纷争之解决,已经未必不可想象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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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法律文库是值得信任的,希望北大出版社把这一品牌做好。


老师推荐的,但是还没读,应该不错。


重要的是其想法吧


从书本身内容来看,自己感觉还是有很大的提升,文风方面不算对口


橙子强的书是不错的,好书。德国法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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