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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

余国艳 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

余国艳 编  

页数:

212  

前言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会计专业及相关专业高技能人才的需要,提升高等职业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质量,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正在开展新一轮的课程建设与改革,其中开发能突出职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财经专业教材成为教学改革当务之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教授陈德萍博士牵头,整合部分高等职业院校长期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并具有“双师”资格的骨干教师、企业(公司)长期从事实际工作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和教学经验的会计人员,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型会计专业的不同特点,组织编写了这套适合高等职业院校会计专业及财经类专业的、具有“工学结合”特色的系列教材。  本系列教材设计的主导思想是立足“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理念,按“工作内容”设计“课程内容”,将“岗位要求”变成“技能要求”,使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能尽快掌握会计各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成为生产、服务等领域第一线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本系列教材遵循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原则,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学、练结合,体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理实一体化”的特色,倡导学生“做中学、学中做”。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l.内容新颖,贴近实际。本系列教材以我国《会计法》以及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编写,教材内容吸收了当前会计改革和会计工作实务成果与经验,举例贴近实际业务。  2.语言精练,通俗易懂。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特点,本系列教材力求做到概念准确、语言精练、举一反三、通俗易懂。使学生能够在复杂和抽象的问题中了解职业特点,掌握规律,从简单和通俗人手。  3.体例新颖,系统全面。本系列教材创新体例结构,每章都包含“技能目标”、“知识目标”、“案例导人”、“知识链接”和课后习题等构成要素,循序渐进地介绍课程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体现“工学结合”。本系列教材通过设计案例分析和相关知识链接等内容,将会计课程学习与岗位工作紧密结合,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本系列教材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会计及财经类专业的教学,内容涵盖整个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和财经类专业基础课程。

内容概要

本教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线,结合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五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现行会计法规编写,实用性、时效性强,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图文并茂,使学生在学会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熟悉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在处理会计相关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本教材可供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作为在岗人员培训用书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辅导书。

书籍目录

项目1 认识会计法律制度 任务1.1 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任务1.2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项目达标训练l项目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 任务2.1 会计机构设置 任务2.2 会计资格认定 任务2.3 了解会计工作的注意事项 项目达标训练2项目3 会计核算 任务3.1 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任务3.2 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任务3.3 登记会计账簿 任务3.4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务3.5 财产清查 项目达标训练3项目4 会计档案管理与会计监督 任务4.1 会计档案管理 任务4.2 认识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项目达标训练4项目5 法律责 任 任务5.1 分清法律责 任形式 任务5.2 掌握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项目达标训练5项目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任务6.1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知识 任务6.2 区分银行结算账户 任务6.3 熟悉票据结算 任务6.4 认识其他结算方式 任务6.5 熟悉结算纪律与责 任 项目达标训练6项目7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7.1 认识税务管理 任务7.2 认识税款征收 任务7.3 认识税务检查 项目达标训练7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附录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这决定了《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②《会计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会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会计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我国驻外国的领使馆。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③《会计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以及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有追溯效力。1999年10月31日重新修订《会计法》,该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自2000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么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效力。  (4)《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工作管理权限、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会计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会计法》特别规定了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同时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列示。 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1)《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对《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是1990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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