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冤抑
2012-7
清华大学出版社
[日] 寺田浩明
449
387000
王亚新
无
《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由寺田浩明所著,本书包括15篇论文,内容包括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民间的契约形态及效力,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州县衙门“听讼”的程序与结构、性质与历史定位,作为审判基准的“情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律例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作者试图用“首唱一唱和”、“权利一冤抑”、“非规则的法律形态”等理论概念来归纳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试图在世界范围的文明比较视野中从理论的高度来内在地理解中国法的历史位置。
作者:(日本)寺田浩明 译者:王亚新 寺田浩明教授为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制史专家,生于1953年,1977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历任东京大学法学部助教,东北大学法学部副教授、教授,2001年至今任京都大学法学部教授。他多次访问中国,与法制史学界有密切的联系和交流,其成果对我国相关领域产生了十分有益的影响。
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
——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
中国近世土地所有制研究
清代土地法秩序“惯例”的结构
中国契约史与西方契约史
——契约概念比较史的再探讨
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
权利与冤抑
——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
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
——以《淡新档案》中的一个事例为素材
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
——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
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
清代刑事审判中律例作用的再考察
——关于实定法的“非规则”形态
“非规则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国法为素材
超越民间法论
“拥挤列车”模型——明清时期的社会认识和秩序建构
传统中国的“法律解释”
版权页: 就上述浙江省的“典租”惯例而言,事实上是以下招承佃事例的产物。《中国经济年鉴》G第182页记载: (浙江省新登县)……又有一种佃种出钱而不出谷,名为典租者。每亩年约需洋五六元不等。凡典租金,须预缴半数,亦有全数先缴者。但承种人无论偿谷偿钱,须有契约(即佃户写租佃契)。 (浙江省余杭县)农民佃田有租佃两种。租田按秋收之丰歉定缴米之多寡,典田视田亩之优劣定典价之高下。典价愈高,付钱愈早,甚有上年冬季预付,亦有本年分两季付楚者。租息不清,即行另招他佃。 基本存在形态是租的定额金缴纳。由于竞争性地预付租金,甚至出现前一年预付全部租金的现象。民国初年,这样的事例十分常见,而且一些地区的租佃关系几乎都是这种形式。应该说,这种租的定额金缴纳形式从清末开始流行起来,民国时代的大多数惯例都是这种状况的产物。 但是,如果作为类型来看,这种形式很可能被视为土地典卖的一个变种。其实从相当久远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例如,仁井田陞介绍的明代万历年间的日用百科全书《三台万用正宗》里《摧田文书式》的契约格式就有这样的内容:[96] 某乡某都某图,立摧田书人某人。今将自己坐落某处,民田若干亩,情愿出摧与某人耕种,一年二熟为满。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每亩时值摧田价白银若干,立文书之日,并收足无欠。所有田上粮租,出摧人自行办纳,不干得业人之事。如有虫伤风秕水旱灾荒,眼同在田,平半分收,次年补种。系是二边情愿,故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摧田文书为照。某年月,立摧田文书者某人。 这是田主书写后付执对方的契约,与摧田价若干等价的是给予一年两熟的该土地耕种权。在唐代租佃契中也能够看到同样性质的文书。以下抄录一份池田温《中国古代的租佃契》中收入的“唐天复二年(902年)十一月九日刘加兴租与地契”。 ……慈惠乡刘加兴,城东口渠上口地四畦共六十亩,阙乏人力,奠(佃)种不得,遂祖(租)与当乡百姓曹子,奠(佃)种三年。断作三年价值,干货斛斟一十二石,麦栗五石,布一疋四十尺,又布三丈。……其地及物,当日交相分付。两共对面平章,一定与(以)后,不许休悔。…… 这是田主付给对方的许可今后耕种三年的契约,虽然没有明言完全预付租金,但基本结构与《摧田文书式》一样,是取得一定的等价后,授予对方一定期间内耕种正当性的关系。 以没有偏见的眼光看待这两份契约文书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现,从土地经营的凭据这个含义上说,具有与典卖契相近的性质,另外田主立契据付给对方,让其进行土地经营这一点又与第一节论述的土地典卖有一定的关联。如果强调关联进行对比,田主取得等价后,授予对方永久的土地经营收益的正当性相当于“绝卖”,附带回赎可能性的相当于“典”、“活卖”。
《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无
还没读。读完再来评。
权利与冤抑的塑造,是很有见地的,寺田亦是很有名的人物
寺田先生的论文集,很有启发,学术性较弄,适合法史专业学生阅读
外国人写的还是不好翻译的通顺哇
挺给力的,用起来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