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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律文化

约翰·贝尔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

约翰·贝尔  

页数:

437  

字数:

341000  

译者:

康家昕,周青阳,李鹿野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对法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宪法这四个主要法律分支的分析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范式,勾勒出了法国法律文化的全豸,消解了法律体系在整体上作为单一法律文化载体的传统观念,以文化多元论有力地批驳了文化一元论,是一部深度将法律文化的比较法研究从私法领域推进到其他各个法律部门的力作。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约翰·贝尔(John Bell) 译者:康家昕 周青阳 李鹿野

书籍目录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
中译本序
序言
缩写说明
第一章 法律文化
 一、何谓“文化”?
 二、时下争议中的法律文化
 三、方法论
第二章 制度背景
 一、说明
 二、法院制度
 三、法律人
 四、关键法律观念
第三章 民事法律
 一、核心法律活动
 二、制度背景
 三、法律活动举例
 四、法律工作者
 五、民事法律的文化
第四章 刑事法律
第五章 行政法
第六章 宪法性法律
第七章 结论
参考书目选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然而,就对这种“观念主义”的描述与实践远远脱离进行批评而言,鲍曼是对的,因为文化彤塑人类的实践,而不仅是塑造他们对实践的态度。引要理解一种文化,不仅需要理解一套信仰和态度,还要理解它们得以产牛和实现的情境。正如伯恩斯坦在谈及政治时所指出的,文化作为一种与一系列具体事件的联络,以及一种提供解决方案的尝试呈现出来,并且经常与一些关键性、促发性的时刻或事件相关联。惯习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发展的最初原冈或诱冈。法律或政治行动将持续展开,这导致依据经验实在而对观念所进行的发展和修正。一套观念必须扎根于一种实践的情势当中。一个人不管发现自己身处哪一特定的法律体系,他总能秉持一种意识形态。然而实践的现实总是处于对情境进行彤塑的中心位置,每个人都是在这个情境中来理解法律体系的。 (二)作为惯习的文化 多数实证研究者出,行为习惯或者制度是文化恰如其分的中心内容。布兰肯伯格(Blankenburg)主张说,尽管两国——如德国和荷兰——之间的“书本之法”也许是相似的,但是法律职业行为和法律制度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金(King)也争辩到,应当将焦点放在社会制度之上,以避免关于法律的观念主义描述所带来的老套见解。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描述一系列经验现象并认为它们构成了文化。事实或许是文化的证据,但是关于文化的研究必须埘行动者为这些从外部观察到的事件所赋予的意义给出一个说法。用格尔茨(Geertz)的活来说,文化分析关注的是意义的猜度。而非对事件的描述。然而这并不是要否定事件和社会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文化是一种反身性的现象(reflexive phenomenon)。在法律的情境下,单个个体的自身价值被法律文化的外部实践所约束。当然,在法律中,个人观点并不能依据其个体判断而获得效力,而是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判断。法律体系的文化于此对个体行动进行了规限。然而,以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法律的任务在第一时间将个体界定为法律角色,并且为其分配“律师”、“法官”、“当事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等诸如此类的角色。这种分类由在一个具体法律情境之下,各种法律角色所认为正在发生的事来决定。这种情形和塞尔(J.R.Searle)关于鸡尾酒派对的分析相似。一群人聚集在一个普通场所喝酒,之所以称之为一个“鸡尾酒派对”,是因为参与者们具有一个视其为这样一个事件的共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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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很牛但是毕竟是学生翻译而且不是学习民诉的翻译民诉的部分那真心不怎么样帝国名校,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你看看序就知道,连指导老师都说不过是抽查翻译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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