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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

杨毅 编 杨毅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02出版)
出版时间:

2006-2  

出版社:

杨毅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02出版)  

作者:

杨毅 编  

页数:

158  

前言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门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做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分别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在教材建设过程中,我们得到了

内容概要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第四章 行政机关,第五章 公务员,第六章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等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第四章 行政机关第五章 公务员第六章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十章 行政立法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第四编 行政救济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第五编 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二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后记

章节摘录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侵害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公平竞争权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或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追究但是受害人认为过轻时,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对一个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为其违法或不正当,可主动或依申请撤销或变更。但是撤销或变更行为侵犯到以下两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复议决定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的相关人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有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体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非国有企业;第二,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第三,非国有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以非国有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9.合伙企业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后记

本书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了多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立法解释,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多部行政法规及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及相应文件,主教材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为与主教材内容保持一致,编者对本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旨在使读者能够掌握最新最全面的立法司法动态及其相关知识。鉴于本课程已编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规汇编》一书,故本书修订后的体例与原书相比有所变化,原书中的“参考资料”部分取消,其余内容基本保持原样。由于水平所限,书中疏漏在所难免,诚望读者批评指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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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第3版)》是由杨毅所编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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