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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

王志远 编 中央广电大
出版时间:

2007-1  

出版社:

中央广电大  

作者:

王志远 编  

页数:

380  

字数:

476000  

内容概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法学理论家,更需要大批法律实践工作者。我国的法学教育近些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面对在职成人的法学继续教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展法学教育,已培养数十万名法律实践工作者。如果说以往主要是开展补偿教育性质的学历提升教育,现在中央电大的法学教育正逐步转向重点为终身化学习提供教育服务。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绪论
 调整范围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合同成立条件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三、修改信用证
 四、不能按时装货
 五、销售合同卖方不交货争议
 六、买方购买替代货物
 七、分批交货
 八、短少逾半
 九、风险转移
 十、未能如期装运货物
 十一、单证表面相符
 十二、出口贸易有关问题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船舶适用于航行
 二、承运人责任
 三、清洁提单
 四、预借提单纠纷
 五、倒签提单
 六、恶意保函
 七、善意保函
 八、托运人欺诈
 九、运输合同后履行抗辩权
 十、提单与合同
第四章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
 一、平安险与一切险
 二、海上运输保险利益
 三、海损分担
 四、共同海损
 五、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六、海上救助
第五章 WTO
 一、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二、侵犯专有技术
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原则
 二、临时性保护原则
 三、单一性原则
 四、独家许可
 五、商标独立性原则
 六、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七、著作权继承人
 八、作品来源国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
 投资
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融资担保
第九章 国际税法
 一、技术转让费征税之国际税收关系
 二、国际税收重复征税
 三、国际税收重叠征税
 四、常设机构确定案
 五、总代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六、交响乐团演出征收
 七、房屋转卖纳税
 八、劳务费
 九、国际税收居民管辖权
 十、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十一、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十二、税收饶让抵免
 十三、利用企业形式进行国际避税
 十四、纳税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
争议解决仲裁条款之独立性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2.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一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一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两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这两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而使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例如,日本人与加拿大人订立了销售合同,且没有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发生争议以后,在加拿大起诉,加拿大法院根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适用加拿大法律,这个时候,就应该适用公约,而不是加拿大的国内法。加拿大是缔约国。(3)公约是非强制性的规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是缔约国,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排除适用公约,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准据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改变公约效力,例如,公约第39条规定,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合同中可以声明该条款不适用,或改为1年。但是,缔约国作出保留的条款不能排除或改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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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为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案例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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