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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杨明光 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1  

出版社: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明光 主编  

页数:

293  

字数:

334000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远程开放教育体例编写,主要介绍了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基本原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与机构、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证据、行政复议程序、执行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书内容简明扼要,理论科学适度,重视实用。在学习章节前,突出自主学习的导学功能,提供学习内容、学习要求、学习指导以及关键术语等内容;在学习章节中,采用提问方式,提供背景资料、行政复议案例、相关内容图等辅助学习内容;在学习章节后,提供章节小结,归纳学习重点,配合综合自测,检验学习效果,提供拓展知识的路径、理论思考的材料,帮助学生拓展学习的视野。
  本书适用于远程开放教育学生自主学习,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行政复议问题的能力,开拓思路,了解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杨明光,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理事、天津民主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理事长、天津李大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主要研究领域有: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合同法与担保制度、行政管理等。曾发表《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简论》、《社会转型期大学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等30余篇论文。 张胜利,副教授,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天津终身教育协会理事、南开区法学会理事等,2005年至2006年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派到英国西英格兰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有:行政法、国家赔偿法、法学教学方法以及远程教育等。曾主编和参编著作5部,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的概念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制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的概念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类型的复议范围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类型的复议范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复议参加入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 第三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代理人
 第五节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节 行政复议机构
第六章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一节 行政复议管辖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一般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行政复议证据
 第一节 行政复议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
 第四节 行政复议证据的提供、收集与保全
 第五节 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判断
第八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章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和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方式
第十章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则由该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则由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派出机关,则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由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两个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利于区分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嫌疑,保障行政系统监督的层次性并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则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即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审查自己的行政行为,也就是原行政机关审查。 《行政复议法》规定由原行政机关审查,既可以避免由国务院承担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减少国务院的工作负担,又可以避免国务院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由原行政机关审查自己的行政行为,避免不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嫌疑,难以保障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行政复议机关是内设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由内设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的情形比较少,目前只有两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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