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论坛(第4辑)
2003-11
南京大学出版社
南京大学——哥廷
272
328000
本书收集了来自德国和中国专家学者和北京法学界及学术界人士的欧洲竞争法、市场经济与政府等诸多领域的学术论文。该书既可酬学界同仁厚望,亦当有所裨益于学界的进一步研究探讨。本书还对一些德语论文难点词进行注释。
欧洲竞争法专题 1. 欧洲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实践和发展 2. 《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与成员国反限制竞争法的关系 3. 欧共体竞争法最新发展及其对成员国法欧洲化的影响 4. 欧共体竞争法发展报告市场经济与政府 5. 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哲学前提 6. 德国公共职能私有化的界限 7. 德国能源管制的现状和前景研究所成员论坛 8. 中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几点思考 9. 德国《民法典》中的“担保” 10. 对抗德国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法律保护 11. 抚养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 12. 从基本权利看跨国公司网络数据保护的法律责任法律统一 13. 私法在欧洲的超国家化——基于基础和原理的分析 14. 法律国际一体化司法实践中的去实证化倾向旧文新赏 15. 现代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的经济秩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对经济的深入调整以及建立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政治理念共同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另外还有一些国家作为大股东并且行使相当控制权的情况。这里我想以大众公司为例,最初大众企业是国有的,如今下萨克森洲仍然持有其大量的股份。除此以外,《大众公司私有化法》确保下萨克森州在大众公司私有化后仍然能够对公司经营施加巨大的影响力。国家对于经济的影响在随后的几年里有所加强。德国经济在1966年和1967年经历了严重的衰退。人们通过引入“全面控制”体制寻求解决之道。从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学说可知,国家应当投入其全部经济政策手段主动干预经济,以缓解经济衰退。并且规定,货币及中央银行政策、财政预算政策、政府采购以及国家援助事宜应以一种相互协调的方式作为,这种合作形式的主体应当包括联邦、各州和德国联邦银行。《基本法》第109条的修改为此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联邦和各州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根据第109条第2款考虑到所谓“整体经济平衡”的必要性。根据同时期颁布的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的的国家稳定法,这样一种整体经济平衡应当设立以下四个部分冲突的目标:即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外贸收支平衡以及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第109条第4款规定了一种防止整体经济平衡受干扰的手段,即可以规定地方机构和共管乡镇组织的贷款取得以及联邦和各州在德意志联邦银行开立无息结存账户(经济景气平衡准备金)的义务。这种举措和法律的发展明显反映了当时对于计划经济以及国家调控的可行性是持乐观态度的。我们也不能把经济秩序的发展看作是国家影响作用的持续加强。20世纪80年代以及两德统一后显现出了另一种不同的趋势。尤其是基于欧洲的影响出现了一种广泛的私有化趋势,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供给领域。以前由国家建立的铁路、邮政、电信以及电力和当时其他相应的公共设施一起都被私有化了。因此需要建立市场并且运用竞争法手段调控,限制国有企业的市场统治地位并且同时保障重要的公共生存利益。第87e条第4款和第87f条第1款包含了所谓的国家保证义务。第87e条第4款中提到,在扩建或运营联邦铁路网络时以及安排有关非客运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时,联邦保证考虑公共利益特别是交通的需求情况。第87f条第1款涉及邮政和电信方面,联邦保证提供“提供覆盖面较广、适当和充足的服务”。至此国家与市场的共同作用更加明显了。
本书包含:法律与改革专题、来访学者专题、研究所成员专题、外国法译专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