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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张民安,左传卫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民安,左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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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前言

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顺利出版。本系列教材主要是商法方面的教材,一共九本,包括:《商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国际商法》。本系列教材出版以后,引起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众多大学的法学教师和学生纷纷选用本系列教材;国內有重要影响的民商法学家及大学教师在编写民商法教材时重点参考本系列教材的内容;众多法官、律师在裁判文书或者代理词中也援引本系列教材中的观点。这样,“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自出版之日起就成为国內有重要影响的法学教材,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具有广泛的影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之所以能够广受欢迎。其原因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能够援引新资料,提出新观念,反映新趋势,使我国民商法教材同两大法系国家的民商法教材保持一致,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民商法的理论水准,为我国民商法的科学化、现代化和统一化作出了贡献。例如,在《商法总则》(第一版)中,作者在国內其他商法教材还没有讨论有限合伙的情况下率先详细讨论有限合伙制度,对两大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制度作出了非常详细的介绍,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承认有限合伙制度。此种建议最终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我国立法机关在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明确认可有限合伙制度。”在《商法总則》(第一版)和《公司法》(第一版)中,作者对公司契约理论作出了说明,认为公司法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公司法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因为,公司实质上是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公司契约理论,减少公司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增加公司法。

内容概要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公司法》第一版于2003年8月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而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公司法》第二版在基本保留第一版内容的基础上,部分内容则根据近几年的立法情况作了修改。修改后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公司法》包括五编16章,内容涉及公司与公司法概论、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及公司的各种形式等方面,对公司法作了全面的系统的阐述。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市人。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首席法律顾问和首席评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现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以及《中山大学学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和《南京大学学报》等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被国内权威学者援引并被重要刊物转载。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中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6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的现代化》;2007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商法总则制度研究》。这些专著自出版之日起即被众多的学者广泛援引。先后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包括《民法总论》、《民法物权》、《债法总论》、《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学》;“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内容包括:《商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国际商法》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包括《民法总论案例与评析》、《民法物权案例与评析》、《债法总论案例与评析》、《侵权法案例与评析》、《合同法案例与评析》、《婚姻家庭法案例与评析》、《知识产权法案例与评析》、《公司法案例与评析》、《证券法案例与评析》、《保险法案例与评析》、《票据法案例与评析》、《破产法案例与评析》以及《海商法案例与评析》等。先后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批准号06BFX045)。左传卫,男,1966年10月生,湖南衡阳人。1987年6月毕业于湖南衡阳师范学院,1993年6月毕业于湘潭大学,获硕士学位;199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经济法博士学位,2004年6月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7月到广州大学任教至今,现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商法、公司法等主干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2005年被评为广州大学优秀教师,2006年获广州大学教学优秀一等奖,广州市“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兼职律师,广东省高校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2004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专著《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先后在《法商研究》、《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民商法方面的学术论文近20篇;2005年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主编教材《商法学》,2007年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教材《公司法》。

书籍目录

第二版总序(Ⅰ)第二版序(Ⅳ)第一编 公司与公司法概论第一章 公司概论第一节 公司的意义一、公司的界定二、公司存在的理由三、公司与合伙组织的关系第二节 公司的种类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混合公司二、人合公司的种类三、资合公司的种类四、公司的其他分类第三节 公司的性质一、概述二、公司拟制理论三、公司契约理论第二章 公司法概论第一节 公司法的性质一、公司法的界定二、公司法的性质三、公司法的任意性第二节 公司法的历史一、早期的商事组织形式二、英国、法国公司法的历史三、法国公司法的历史四、我国公司法的历史第三节 当代公司法的统一化趋势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统一化趋势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统一化趋势三、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统一化趋势第四节 公司法的利益平衡作用一、概述二、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三、公司法调整的各种关系第二编 公司设立制度第三章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论一、公司设立的界定二、公司设立的制定法根据三、公司设立的各种条件和程序第二节 公司发起人一、公司发起人的界定二、公司发起人对公司承担的受托义务三、公司发起人承担的制定法上的义务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实质性要件(一)一、公司股东的同意二、公司股东的缔约能力三、公司的标的四、公司的合法原因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实质性要件(二)一、公司股东的非单一性要件二、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分担与分享三、具有设立公司的主观意图四、公司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第五节 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公司股东的出资二、公司章 程的制定三、公司章 程的公开第六节 公司设立前契约的法律效力一、公司设立前的契约行为二、欧共体对公司设立前契约效力的规定三、英美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前契约效力的规定四、公司就其设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五、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的理论第七节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一、公司设立瑕疵的界定二、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三、瑕疵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解散四、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理论第四章 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法人格第一节 公司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公司的生命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的目的三、公司的住所四、公司的国籍五、公司的持续期限第二节 公司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公司的权力一、公司权力的种类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力三、公司制定法规定的权力第三节 公司人格独立的其他具体表现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三、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四、公司的犯罪责任五、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第四节 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一、越权行为原则的历史二、越权行为原则的功能三、越权行为原则的衰落四、越权行为原则与我国公司法第五节 公司人格的否认一、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根据二、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基础三、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具体对象四、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原因第五章 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公司的资本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界定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主义一、公司资本确定主义二、公司资本授权主义三、公司资本授权主义的优越性第三节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一、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意义二、公司股份资本认购之限制三、公司股份折价发行之禁止四、公司对自己股份购买之禁止五、其他法律手段第四节 公司的股份资本一、公司股份的界定二、公司股份的种类三、公司股份的发行第五节 公司的债务资本一、公司债务资本的界定二、公司债的性质三、公司债的种类四、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异同第六章 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公司义务的强制性承担第一节 公司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总论二、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三、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第二节 公司董事重大利益的公开披露一、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开披露二、公司董事对股票和债券的利害关系的公开披露三、公司董事特定事项的注册登记第三节 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强制性公开一、公司在发行市场上的信息公开二、公司在流通市场上的信息披露三、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三编 公司法的治理结构第七章 公司股东与股东会第一节 公司股东概述 一、公司股东的概念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三、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权概述 二、股东的表决权 三、股东的知情权四、股东诉讼提起权 五、持异议股东享有的股份价值的评估权 六、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节 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一、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主体二、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三、派生诉讼的程序四、派生诉讼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五、法庭在派生诉讼中的作用第四节 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二、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特点三、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方法第五节 公司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一、股东义务概述 二、股东的出资义务 三、股东的诚信义务 四、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六节 公司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意义 二、股东会的职权 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五、股东会会议的运作 六、股东会的决议 七、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第八章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第一节 公司董事概述一、公司董事的界定二、公司董事的特征三、公司董事的种类四、公司董事的身份五、公司董事的人数及任期第二节 公司董事的选任与解任一、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董事的选任方式 三、公司董事的解除 第三节 公司董事的权力及权利 一、公司董事权力的产生原因 二、公司董事权力的内容 三、董事行使权力时应遵循的原则四、公司董事的权利 第四节 公司董事的义务一、注意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关系 第五节 公司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对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董事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四、董事责任的救济 第六节 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董事会的概念与特征 二、董事会的权限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大公司董事会的发展趋势 第九章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第一节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来源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范围及其限制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义务 五、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经理 第二节 公司监事与监事会一、概述二、监事会的组成 三、监事会的职权四、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监事会独立性的确保和监督职权的强化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二、现代公司法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的一般保护三、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四节 公司其他类型的利害关系人 一、公司雇员二、销售商 三、客户 四、周边居民 第四编 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第十章 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的各种形态第一节 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第二节 公司组织章 程变更一、公司组织章 程变更的意义二、公司组织章 程变更的程序三、公司组织章 程变更的效力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减少一、公司资本减少的意义二、公司资本减少的程序三、减资的效力与无效之诉第四节 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二、公司合并的程序三、公司合并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四、简易合并和略式合并第五节 公司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和意义二、公司分立的形式三、公司分立的程序四、公司分立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第六节 公司重整一 、公司重整概述二 、公司重整制度的内容第七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概述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种类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四、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五、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效力第十一章 公司的收购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一、公司收购的界定二、公司收购的种类三、公司收购产生的原因第二节 公司收购的法律调整一、公司收购法律调整概述二、英国城市法典对公司收购的法律调整三、美国有关法律对公司收购的法律调整四、我国证券法对公司收购的法律调整第三节 公司收购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则一、公司收购信息的强制性公开二、目标公司股东的法律保护规则三、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规则第四节 公司收购策略与反收购策略一、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策略概论二、公司收购要约人的进攻策略三、目标公司的防御策略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一、 公司解散的概念及其特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三、解散公示和公司的继续 四、公司解散的生效及后果第二节 公司的破产一、公司破产的基本功能二、公司破产原因三、公司破产的程序第三节 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概述二、清算人三、清算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四、清算中对董事责任的追究五、公司财产的分派六、清算结束第五编 各种形式的公司第十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点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定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三、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第二节 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四、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第三节 股份发行一、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种类二、股份发行的原则三、股份发行的条件四、股票发行的程序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概念和特征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事项第十五章 关联公司第一节 关联公司概述一、 关联公司的概念二、关联公司的特征三、关联公司的利弊第二节 关联公司的几种表现形态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二、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三、企业集团四、跨国公司第三节 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制一、关联公司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二、对关联公司中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四、相互投资公司中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五、我国对关联公司交易的一般规制措施第十六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概念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公司的其他分类(一)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公司以其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本国公司法组织设立而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在本国以外,依照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组织设立的公司。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如果要在本国从事商事活动,必须取得本国的允许和授权,否则,不得从事商事活动。(二)本公司与分公司公司根据其管辖系统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也称总公司,是指对所属机构、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以及资金的调度等享有发号施令权力的公司。分公司则是指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本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分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在我国,公司法将分公司分为两类,即本国公司的分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此时所谓的分公司就是指本国公司的分公司。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处所谓分支机构就是指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三)公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公司根据其投资人的身份可以分为公营公司和私营公司。公营公司实际上是指由政府投资和设立的公司;私营公司是指由私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此种性质的公司为私人而非政府所有。在我国,公营公司实际上就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而私营公司则是指由政府以外的个人或法人出资而设立的公司。如果某种公司既有政府投资,又有私人投资,此种公司是公营公司还是私营公司?对此,应采取51%的大股东规则确定:谁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则该公司的性质根据他的身份确定。政府如果持有51%的股份,私人持有49%的股份,即为公营公司,否则,即为私营公司。在日常的商事活动中,私营公司与公营公司的区分并无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实行不平等的政策,公营公司与私营公司的区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1993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公营公司)虽然仅仅由国家投资,但它仍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单一股东仍然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投资人不属于国家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存在一个投资人,则法律不允许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仅仅允许其设立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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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公司法》内容新颖,与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规定保持一致;理论联系实际,引证法律充分,并不乏说明性案例。因此,《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公司法》很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阅读,对希望了解公司法的广大群众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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