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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

张民安,李婉丽 著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民安,李婉丽 著  

页数:

273  

Tag标签:

无  

前言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最新原则和立法的最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国家最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第一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国家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

内容概要

  《债法总论(第3版)》于第二版2005年1月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而受到读者欢迎。《债法总论(第3版)》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来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了的情况,对第二版内容作了修订。  《债法总论(第3版)》从债法的理论、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民事法律责任、债的变动等五个方面,对债法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阐析。  《债法总论(第3版)》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债法的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市人。l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民商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和《当代法学》等法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被国内权威学者援引并被重要刊物转载。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6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的现代化》;2007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商法总则制度研究》。这些专著自出版之日起即被众多的学者广泛援引。先后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21世纪民商法文丛》和《侵权法报告》。

书籍目录

第三版总序第三版序第一编 债法导论第一章 债与债法第一节 债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要素第二节 债权一、债权的概念二、债权的特征三、债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三节 债务一、债务的概念与特征二、债务与责任三、自然债务第四节 债法一、债法的意义二、债法的特征三、债法的沿革四、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第二章 债的分类第一节 债的分类概述一、债的分类的意义二、学说对债的分类三、本书对债的分类第二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一、法定之债二、意定之债三、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关系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一、主债二、从债三、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第四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特定之债二、种类之债第五节 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一、单纯之债二、选择之债第六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一、货币之债二、利息之债第七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三、连带之债第八节 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一、作为债务二、不作为债务三、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的性质第九节 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一、手段债务二、结果债务三、区分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理由第二编 债的发生原因第三章 合同之债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我国学说关于合同的界定二、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的界定三、合同的性质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一、导论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四、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六、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三、要约四、承诺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法律效力的界定二、合同法律效力的种类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四章 侵权行为之债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界定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三、侵权行为法的性质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一、侵权法的惩罚性二、侵权法的阻却性三、侵权法的赔偿性四、侵权法的利益平衡性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种类一、人的侵权行为与物的侵权行为二、单独的侵权行为与共同的侵权行为三、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四、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三、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五、赔偿损失第五章 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本质二、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三、无因管理的理论根据四、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制度的关系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一、管理人的条件二、管理行为的条件三、被管理人的条件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一、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承担的义务二、被管理人对管理人承担的义务三、管理人、被管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四、无因管理向委托合同的转换第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界定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根据三、不当得利制度的社会功能四、不当得利制度在债法中的地位五、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类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要件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要件第三节 因不当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一、给付与不当给付二、返还原因在给付当时就存在的不当给付第三编 债的效力第七章 债的效力基本理论第八章 债的一般担保第九章 债的特别担保第四编 民事法律责任第十章 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第十二章 返还责任第五编 债的变动第十三章 债的转移第十四章 债的消灭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三节 主债与从债  依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间的效力,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所谓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那些居于主导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主债是针对从债而言的,因此需要有两个债并存,而且两个债之间具有关连性。能够引起两个债并存的情形,或因为法律的规定,或因为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担保其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权合同等为从债;储户在银行以存本取息方式储蓄的,储蓄本金的债为主债,支取利息的债为从债。  主债与主给付义务存在着区别,不能混淆。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在某种债的关系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债的性质。主给付义务对应着从给付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目的不是决定债务的基本性质,而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①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和支付价金为债务人承担的主给付义务,而交付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保修单)则为债务人承担的从给付义务。任何债都存在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虽然也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但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债,因此,主给付义务与主债是不同的。  二、从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从债虽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但其在性质上仍然为独立的债,故从债不同于从给付义务,而且从债也有别于债务人所负担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债务,是指当事人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债务,诸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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