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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张民安、 铁木尔高力套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3-02出版)
出版时间:

2013-2  

出版社:

张民安、 铁木尔高力套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3-02出版)  

内容概要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债权法(第4版)》从债法理论、债的主要渊源、债的效力、民事责任债和债的变动等方面,对债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系统阐析。《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债权法(第4版)》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做教材,也适合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债法的广大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作者简介

张民安,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9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首席法律顾问和首席评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等法学核心期刊以及《中山大学学报》等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中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铁木尔高力套男,内蒙古科尔沁人。1986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002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考入日本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师从著名法学家水野纪子教授学习民法,2007年3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在日本东北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8年9月至今受聘担任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书籍目录

总序 第四版序 第一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的性质 第一节各种意义上的债 一、债的含义的多样性 二、广义的债 三、中义的债 第二节狭义债的界定 一、债是一方当事人和另外一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债或者是债权,或者是债务,或者同时是债权和债务 三、对债作出狭义界定的原因 第三节债的特征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债是一种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四、债是一种相对性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债法 第一节债法的特征 一、债法的界定 二、债法的稳定性 三、债法的变动性 四、债法的复杂性 五、债法的国际性 第二节债法的地位 一、债法的极端重要性 二、债法在民法当中的核心地位 三、债法的一般理论对商法的渗透 四、债法的一般理论对公法领域的渗透 第三节债法的渊源 一、债法渊源的类型 二、债法的国内渊源 三、债法的国际渊源 第四节债法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当中的债法 二、近代债法 三、现代债法 第五节当代债法的改革 一、导论 二、德国的债法改革 三、法国的债法改革 四、我国是否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法总则》 第六节债法所涉及的一般理论问题 一、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二、债的渊源 三、债的法律效力 四、债的转让 五、债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三章债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债的主体 一、债的主体的三分法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 三、等同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人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债的内容之一: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二、债权的特征 三、债权与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四、债权与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节债的内容之二:债务 一、债务的特征 二、债务的构成要件:义务和责任 三、自然债 第四节债的客体 一、债的客体的界定 二、债的客体与债的客体的客体的区别 三、债的客体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债的渊源 第一节债的渊源概述 一、债的渊源的界定 二、债的渊源在债法当中的地位 三、债的渊源与债的类型之间的关系 四、债的渊源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债的渊源 一、罗马法关于债的渊源的规定 二、《法国民法典》关于债的渊源的规定 三、法国民法学者关于债的渊源的争论 第三节我国债的渊源 一、我国民法学者关于债的渊源的分类 二、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债的渊源 三、缔约上的过失不是我国债的渊源 第四节作为债的渊源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一、债的渊源的重新归类的可能性 二、债的渊源的新分类:“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三、作为债的渊源的法律行为 四、作为债的渊源的法律事件 第五章债的分类 第一节债的分类概述 一、债的分类的意义 二、法国民法学者对债的分类 三、我国民法学者对债的分类 四、本书对债的分类 第二节特定物债和种类物债 一、交付财产的债的二分法 二、特定物债 三、种类物债 四、区分特定物债和种类物债的意义 第三节作为债和不作为债 一、作为债 二、不作为债 三、区分作为债和不作为债的意义 第四节金钱债和代物债 一、金钱债 二、利息债 三、代物债 四、区分金钱债和代物债的意义 第五节简单债、并列债、选择债和随意债 一、简单债 二、并列债 三、选择债 四、随意债 五、区分简单债、并列债、选择债和随意债的意义 第六节简单债、按份债和连带债 一、简单债与复杂债 二、按份债 三、连带债 四、区分简单债、按份债和连带债的意义 第七节简单债、附条件债和附期限债 一、简单债 二、附条件债 三、附期限债 四、区分简单债、附条件债和附期限债的意义 第八节手段债和结果债 一、手段债和结果债的界定 二、手段债和结果债二分法理论的确立 三、区分手段债和结果债的标准 …… 第二编债的主要渊源 第三编债的效力 第四编 民事责任债 第五编债的变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最后,我国民法学者所持有的此种理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06(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不仅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而且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06(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所规定的过失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2)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某种民事权益,他们就应当对他人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当中,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享有的财产利益甚至人身利益,因此,他们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06(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所规定的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应当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民法学者将缔约上的过失看做独立的债的渊源的理由 在我国,民法学者为什么都认为缔约过失是债的独立渊源?他们为什么都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盲目照搬王泽鉴教授的理论,将王泽鉴教授针对《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存在的法律漏洞而提出的理论看做圣经,不加分析地套用到我国民法当中。王泽鉴教授曾经在其大作《缔约上之过失》中对缔约E过失责任的性质作出了分析,认为既不适宜将缔约过失责任看做侵权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仅仅保护他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要求行为人赔偿他人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而—侵权法往往不会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也不适宜将缔约过失责任看做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建立在契约有效成立的基础上,而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建立在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基础上。 实际上,王泽鉴教授的此种理论可能针对《德国民法典》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而言是正确的,针对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而言则是完全错误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行为人仅仅就其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无形财产权并且导致他人遭受纯经济损失,即便他们有过失,他们也不得被责令根据姗民法典》第823(1)条的规定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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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债权法(第4版)》除了结合我国债法最新的立法精神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外,还援引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债法的最新理论,修正了我国债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陈旧和错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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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研究债权法主张设定债权通则,这是一种宏观的论述,而不是强词夺理式的论述,这才是有思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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