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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胡弘弘,马红军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

胡弘弘,马红军  

页数:

216  

前言

宪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很强,涉及范围广,学习难度较大的学科,因此,对于本学科的学习一定要注意方法。我们不赞同“题海战术”,但一本高质量的同步辅导与案例集确实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记忆所学知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正是我们编写本同步辅导与案例集的初衷。该书主要参考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第二版),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价值和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等二十三章。该同步辅导与案例集涵盖面广,几乎涉及所有宪法学重要知识点。每章分为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五个部分。知识结构图,层次清晰,结构完整,便于大家对该章内容总体把握;知识点精析对每章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案例分析部分精选了我国的宪法事例和当代法治发达国家的一些典型宪法判例进行详细分析,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供学生实战的巩固练习题题型全面且新颖,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习题精心挑选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律硕士考试真题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著名法学院历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深度拓展部分则对某些知识点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同时也介绍了一些最新的理论成果。参考答案全面、详细,具有很强的理论性。

内容概要

宪法作为法律专业本科阶段的必修课与考研、司法考试的核心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书集核心教材同步配套辅导与应试(本科考试、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强化练习于一体;总结并综合分析各章节的要点/重难点,针对各章节内容,精选精讲优质习题以及2008-2009年全国法律相关专业知名院校的研究生、司法考试真题,帮助广大学子更好地更有效率地掌握该门课程。我们希望通过同步练习,帮助和促使同学们切实的掌握本学科的知识,熟悉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并对一些学术前沿问题有所了解。该同步辅导与案例集主要参考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第二版),内容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价值和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等二十三章。本辅导书适合初步学习宪法的本科生、准备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

作者简介

胡弘弘: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学系主任。教材:《宪法学》创新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科研课题:2006年度获司法部一般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保障研究”,

书籍目录

绪论知识结构图知识点精析巩固练习深度拓展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第六章 宪法规范第七章 宪法关系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第十八章 政党制度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宪法修改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参考答案综合测试题综合测试题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南京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重要法条

章节摘录

马伯里是如何处理该案的?该案为何被称为“世界宪政第一案”,其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法律剖析】受普通法的行政法治理论之影响,美国在一开始就普遍承认宪法对行政官员的约束。事实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先是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因为公民要求法院命令行政官员——国务卿麦迪逊——履行其法定职责(送交前总统已经签署的委任状)。联邦最高法院可以简单地判决原告胜诉或败诉,但它并没有这么做,或者说它没有停留于本案中的行政不作为,而是更进一步,判决授权原告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的《司法法》条款无效。具体的案情在此并不重要,但马歇尔大法官的推理却是不朽的。马歇尔法官的推理十分清晰。他首先论证原告马伯里对其委任状具有法律权利,其次确定国家应该对权利的侵犯提供法律救济。这两点是基于英国传统的行政法治原则,是美国当时已经普遍接受、不可置疑的。问题出在看上去不起眼的第三个问题:如果法院确实能够提供救济,它是否应该是联邦最高法院下达的强制令?这个问题涉及纯粹是技术性的司法管辖规则:强制令本身是初审法院所颁布的一种救济手段,而1789年的《司法法》授权最高法院对本案类型的案件进行初审。然而,联邦法院第三章却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初审与上诉管辖权,其中却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可以初审马伯里类型的案件,因而《司法法》对管辖权的界定似乎不符合联邦宪法。这样,如果原告有权获得法律救济,而最高法院却不能给予救济,那一定是因为授权最高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是违宪的,因此绝对不能授予权力或规定其文字所试图规定的职责。”通过硬钻这么一个最不起眼的牛角尖,马歇尔法官以最引人注目的方式第一次引出了宪法效力问题:一项由议会制定的法案是可能违反宪法的,以致于法院必须认为它不存在,而不得给予它任何法律效力。对这个关键问题的论证,马歇尔法官又分了三步。首先,宪法和普通法一样具备实际效力;其次,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决定并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最后,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且由于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院具有解释法律(现在包括宪法)的权威,因而法院可以判定普通立法是否合宪。法院的这一权威为普通法所支持,并显然被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进一步加强了。就这样,马伯里决定创立了现代世界第一项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这个案例决定于美国联邦立宪后不久,因而联邦在制宪之初就进入了宪政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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