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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孙文桢 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孙文桢 编  

页数:

512  

前言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是调整私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是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法,是旨在保护人的私权利的法律。民法学,则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主要学科,是以民法及其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民法及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经证明,与民法内容的浩繁庞杂和关乎国计民生相适应,民法学不仅博大精深,而且实践性极强;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不仅著述浩瀚,而且理论精致。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都必须遵循民法的普遍原理,这显示了民法研究对于民法实践的重大意义。不仅如此,对于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而言,民法研究也同样具有着重大的意义。择期要者而言,民法研究对于商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着指导意义;对于法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着模本意义;对于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着基础意义。一言以蔽之,民法乃所有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全部法学的发源地,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尤其是近现代世界的法律和法学发展史,则更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乃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正是基于对民法和民法学的上述认识,我们编写了这本民法学教材,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师生和法官、律师等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学爱好者学习研究民法之用。本教材是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创新思维”系列法学教材之一,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作了系统而深入的阐述,并力求创新。本教材的“新”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理论新。本教材的编者均为长期从事高校民法学教学和科研的教师,有着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尤其是民法学理论水平。各位编者在撰写本教材的过程中,既总结了自己对于相关民法问题的成熟见解,同时也吸收了民法学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对有关争议的阐述,均客观中立,而凡是自己发表独到见解的地方,则均尽可能地言之有据并且以理服人。

内容概要

民法,乃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是调整私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是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法,是旨在保护人的私权利的法律。民法学,则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主要学科,是以民法及其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泉的法律科学。民法学不仅博大精深,而且实践性极强;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不仅著述浩瀚,而且理论精致。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乃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 第三节 民法在中国的历史演进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五节 无效法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七节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第八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第二节 期间和期日 第三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四节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二编 人格权法第三编 物权法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五编 合同法第六编 侵权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2.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民事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财产关系的主体独立、地位平等。民事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各方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主体,一方不隶属于另一方。即使原来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和下级之间,一旦成为民事财产关系的主体,也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彼此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  (2)民事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基于自主自愿。民事财产关系的运作,都是由主体自愿行使权利,相互协商,或者向对方主张权利而实现的。任何一方或其他人都不得违背对方的自主意志,强使或诱骗对方进行民事财产关系。否则,对方有权依照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该项民事财产关系。  (3)民事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财产关系的标的都具有经济价值,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财产关系在当事人不作无偿的意思表示时,总是有偿进行的,即获得他人财产利益时,皆直作相应给付。‘  (4)民事财产关系大多属于商品经济关系。民事财产关系本来就是针对有价值的财产而自主、自愿、等价、有偿进行的民事经济关系。社会中的民事财产关系包含了大量商品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有形财产,如物,还是无形财产,如发明和技术诀窍,几乎全都成为了商品进入了市场,从而使商品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在民事财产关系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使得民事财产关系大多属于商品经济关系。  搞清民事财产关系的上述特征,就能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诸如行政法、经济法等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民法调整对象之间的法理地位  目前我国学界在论述民法调整对象时,均将民事财产关系置于民事人身关系之前。本章编者不完全赞同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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