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第十九卷)
2010-11
武汉大学出版社
漆多俊 编
328
本书为《经济法论丛》第19卷。本卷设立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宏观调控法、公益诉讼和域外法等栏目。本文集是全国性的经济法专业优秀著述的汇辑,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
经济法基础理论 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法治化 ——德国、欧共体以及美国思路的比较 就业权之法哲学论证 ——基于自然法的理论视角 作为法主体之国家:理论、实践与批判 ——以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为中心 再论管制与法律的互动 ——中国与美国比较的视角竞争法 为中国《反垄断法》辩护 ——兼探改进之策 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医疗行业的适用 金融危机与反垄断法实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研究 ——以行政执法为视角 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问题探析宏观调控法 中国财税立法60年(1950-2010) 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督导 ——以金融危机、房地产泡沫和积?财政政策为经验范本 美元国际货币发行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域外经济法制 澳大利亚合并指南金融危机与竞争法 《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 《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述评
(二)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非永久性在实践中,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市场基本上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垄断与竞争并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形态。①在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下,那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的企业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相对的支配地位。但是无论企业获得的支配地位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它们的存续都是非永久性的。“动态竞争条件下,竞争优势都是暂时性的,所有的竞争优势都会受到侵蚀。”②从哲学角度来讲,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非永久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行为虽然可以影响特定企业的垄断地位存续时间长短,但是却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规律。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非永久性要求当局在对个案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需要合理考虑置放涉案企业的时间背景。当相关的时间背景相对比较短的时候,企业被认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将相应增加;如果将涉案企业放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背景去考察,得出的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经济法论丛(2010年下卷)(总第19卷)》是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