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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王申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申  

页数:

41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现象,甚至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本质现象之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稳定、正式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涉及历史学、制度学与法学等三门学科。中国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反映在法制史学家对中国法制历史的记述、编撰,因果关系的说明、解释法制历史事件的注疏、法制历史人物的兴衰等都形成了自身的学科研究特色,可谓资料浩如烟海、详尽细密、博大精深。中国法制史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我们对它的学习与研究有着很高的学前要求。由于人们在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认识,于是就形成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意义、思想与理念。因此,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既要了解法律的客观历史,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法律客观历史背后蕴涵的人类主观法理思考活动。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人类过去的法制活动、创造以及所经历的事件的记录,更包括法制历史进步的理性过程。法的历史进步乃是一种趋向于法律制度的进步,对这些制度而言,体现的是人类自由理念的展现。法制史研宄反映的是一种研究个体的理念追求逐渐展现的过程……

书籍目录

导 论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依据和特点  二、氏族社会的习惯向习惯法的演变  三、礼和刑是中国古代法律起源时的两大形式 第二节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夏商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活动  二、夏商刑事法律的内容  三、夏商民事法律的内容  四、夏商司法制度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理念和立法活动  一、西周立法理念的变化   二、立法活动概况 第二节 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的内容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  三、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各国诸侯的变法改革运动 二、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治思想 三、《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四、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第四章 秦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代法制概况 一、秦代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活动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第二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二、刑罚制度 三、刑法适用原则 第三节 秦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主要行政法律内容  二、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三、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第四节 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明代法律制度第十章 清代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导论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视域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视域,基本与中国历史学的分期相一致。根据各历史阶段立法理念与法制发展的特征,我们一般把它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奴隶制法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早期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2.封建帝制法制时期的法律制度。这段时期包括:(1)初建时期(战国、秦、汉),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220年期间的法律制度。这是中国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并全面确立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的时期;同时,这也是中国古代法理念得以确立的时期。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价值观”,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确立的。(2)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随着两汉律学的发展、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了明显发展;同时,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儒家经典原则的法律化也进一步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服制定罪”、“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3)成熟时期(隋、唐),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立法技术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在法律内容上,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4)变化时期(宋、元、明、清),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在宋代以后,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出现了较大的发展与变化。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理念、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3.近代法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的法律制度。它可分为清末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四个部分,包括从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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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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