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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罗思荣 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罗思荣 编  

页数:

652  

字数:

767000  

前言

步入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正进行着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改革。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呼唤着中国的高等教育从教育理念、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到教学方法、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以高等教育的正确定位为前提。目前关于高等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等问题的讨论,正是高等教育亟须解决的定位问题。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必要性不仅是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适应世界范围内全球性法学教育改革趋势的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同样需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处理好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受苏联的影响,摈弃欧美大学的综合性模式,转而采用苏联的单科性教育模式,实行“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经过1952年的全国院系调整,除了少数几所大学保留了综合性大学的建制外,绝大多数大学成了单科性大学,同时还出现了一大批单科性学院②,法学教育同样形成了以政法院校为主体的“专才教育”模式。经过“十年文革”,法学教育的命运与整个法制建设的命运一样,几乎被破坏殆尽。

内容概要

本教材融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法律的最新司法解释,以案说法,有益于帮助解决民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及时反映了我国民法前沿理论。本书既包括了我国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又及时地反应了我国民法的新发展,如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新内容。
本教材也可以作为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法律类专业的参考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十四章 占有
第十五章 债的概述
第十六章 债的履行
第十七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九章 合同之债——总则
第二十章 合同之债——分则
第二十一章 人身权
第二十二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三章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章 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章 财产继承权概述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
第三十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章节摘录

值得指出的是,以主体的平等与否作为公私法区分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如,在家庭法领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并非完全平等①;而公法领域中也存在平等关系,两个地方政府之间订立将某一区域归入某个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协议;传统的国际法本质上即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国家之间的法。因此,“在某项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还是隶属关系的事实,对于确定该项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范围,充其量只能作为标志之一,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可靠的标准。”②案例1中,政府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的调整。(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是自然人主体要素的总称。所谓主体性要素,是指人之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包括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前者如生命、身体、健康等,后者如姓名、肖像、自由、名誉、荣誉、隐私等。所有人格要素形成的整体结构,即人格。③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非法剥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在当今民法中,身份仅存在于亲属法领域,如配偶、父子等身份关系。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人、专利的权利人等享有的权利并非身份权,名誉、荣誉也非身份要素。④

后记

为了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要,我们根据王建东教授提出的《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编写方案》的要求,编写了这本《民法》教材。本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原理与应用的结合,学历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突出了教材内容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可读性。本教材编写具体分工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罗思荣(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第一章、第二章;刘德福(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授、法学硕士):第三章、第六章、第九章;林丹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第四章、第五章;梅瑞琦(杭州师范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第七章、第八章;喻文莉(绍兴文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生):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期海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第十二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八章;屠世超(绍兴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宋旭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孙美兰(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杨 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第二十四章;贺丹青(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全书由罗思荣教授任主编,喻文莉教授任副主编,由主编、副主编统稿、定稿。感谢浙江大学出版社石国华副编审为本书付出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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