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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第8辑

胡建林 主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

胡建林 主编  

页数:

488  

内容概要

本书以国内外公法学最新发展为关注点,本卷设有专题论文、部门行政法、译著选登、以及书评四个板块。所涉话题包含试论行政诉讼禁止判决、福利行政之组织内部协调、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开启宪法审查的大门等。本书以每年一辑的频率编辑出版恰如其分地涵盖了公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周期,较好地将前沿问题收纳殆尽。此外,本书规模适中,所录用稿件一般在1至3万字之间,给予了文章作者很大的空间来深入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保证了理论上深入探讨的可能性,加之以权威的审稿团队通过双向匿名的方式挑选、审核稿件,本书文章的质量确属上乘。

书籍目录

专题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禁止判决 福利行政之组织内部协调 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60年变迁 冲突与衡平 再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 行政法人与资讯公开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研究学术梳理 “责令改正”的独立性原理探讨 公共警告及其法律规制 再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认真地看待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研究部门行政法 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标准”的确定 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美国环境行政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译著选登 印度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体系、范畴及其实现 新宪法委员会:法兰西例外之终结?书评 开启宪法审查的大门

章节摘录

插图:3.该行政行为将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在禁止重作判决中,已经作出的某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为违法,但其对公民权益的损害继续存在,或者有重复发生的危险。此时,这种妨害必须是实质性的,但是不一定非得是有目的的,也不一定必须是严重和不可忍受的。而在预防性禁止判决中,被起诉的行政行为尚未作出,原告就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即将作出的行为会对其权益造成严重的、难以回复的损失,以至于不能期待原告去等待该行政行为的正式发布;并且,该损害不能通过诉讼程序中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加以制止,或通过行政赔偿获得事后足够的救济。由此可见,预防性禁止判决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对原告权益受损的严重程度也要求更高。4.公民没有忍耐义务。如果依法律规定或行政合同的约定,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有忍耐义务,则该行政行为就不构成违法,公民也就不可能胜诉。5.其他方式不足以为原告提供有效救济。一般而言,如果原告能以其他更便捷、更有效的方式达到同样的目的,就不存在请求法院作出禁止判决的法律保护需要,法院往往倾向于拒绝该救济请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诉讼禁止判决具有补充性。具体而言,适用行政诉讼禁止判决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已经向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请求结束现有的或即将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该行政机关拒绝其请求或不加理睬。(2)损害赔偿不足补偿原告的损失。(3)不能通过事后的暂时权利保护机制暂缓行政行为的效力。(4)不能通过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事后审查方式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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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第8辑)》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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