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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法律导论

李建勇等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7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建勇等编  

页数:

32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全面转型,社会成员由原来的“单位人”开始转变为“社会人”,社区逐渐成为承担社会管理的主体单元。掌握社区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实务,是我国社区工作者基本的素质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本书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地探讨和论述社区工作法律的著作。全书共分七章。第一章导论侧重论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关系;第二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第三章为民事法律基础;第四章为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第五章为宏观社区管理法;第六章为微观社区管理法;第七章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制度。本书可供广大社区工作者和社区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供社区理论研究者阅读。

作者简介

李建勇,男,华东政法学院社会学系主任,法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自1986年以来一直从事社会学和法学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在《社会学研究》、《探索与争鸣》、《政治与法律》.《加拿大法学评论》等报刊上发表社会学和法学方面的论文100余篇;主编《法学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社区工作概述 一、 什么是社区 二、 什么是城市社区工作 三、 什么是社区工作法律 第二节 治理社区的两种手段———法治与德治并重 一、 “法治”的概念和目标 二、 “法治”的原则 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以“德治”辅助“法治” 四、 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第二章 宪法基础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二节 我国四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我国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二、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第三章 民事法律基础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一、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 监护人的条件 四、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六、 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 七、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 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权 二、 《民法通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规定 三、 公民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四、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五、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一、 结婚和禁止结婚的原则和条件 二、 结婚的程序 三、 家庭关系 四、 离婚 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的主要内容 一、 遗产的范围 二、 继承权的获得和丧失 三、 继承顺序 四、 继承原则 五、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 六、 遗产的处理 七、 关于遗赠的规定 第五节 相邻关系法 一、 相邻关系的定义 二、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重要意义 三、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四、 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四章 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 第一节 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 政治权利 二、 文化教育权益 三、 劳动权益 四、 财产权益 五、 人身权利 六、 婚姻家庭权益 七、 法律责任 第二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一、 家庭赡养与抚养 二、 社会保障 三、 参与社会发展 四、 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的主要内容 二、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的原则和内容 三、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种类 四、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少年犯罪 五、 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节 《收养法》的主要内容 一、 收养关系的成立 二、 收养的效力 三、 收养关系的解除 四、 法律责任 第五节 义务教育法 一、 国家的责任 二、 社会的责任 三、 学校和教师的责任 四、 家庭的责任 五、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宏观社区管理法第六章 微观社区管理法第七章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文化教育权益  根据该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具体而言,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人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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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老公学校买的,老师教案,应该不错吧,


还好吧,上课用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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