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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规人员法律适用手册

李秀仑,侯福宁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秀仑,侯福宁 主编  

页数:

943  

字数:

1071000  

前言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法》对中资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是规范中资银行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中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中资银行一直在强调“依法合规”经营,但毋庸讳言,一些银行高层其实并不清楚应如何在整个银行体系内有效落实依法合规经营原则,以及他们在依法合规经营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并如何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真正体现银行所倡导的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因此,尽管我国银行业讲“依法合规”讲了数十年,但违规案件仍时有发生,不仅给案发银行造成了很大的财务损失,其负面的声誉影响也不容小觑。从中国银监会对违规案件的查处结果来看,合规失效问题严重,有章不循、执章不力,银行内部相互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根源正如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第一届合规年会上所言: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  在国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跨国银行就已经认识到,相继发生的重大操作风险案和银行洗钱案等风险丑闻,大多是由银行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所致。各国监管当局也意识到外部的合规性监营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银行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有效的合规性监管必须以健全、高效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为基础。为此,从2005年年初开始,在中国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上海的中资银行开始试点探索“合规管理”的问题。上海银监局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中资银行的实际,制定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目前,对上海的中资商业银行而言,合规风险与银行其他风险一样,被纳入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中,并逐渐被视为银行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被视为银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目前有效的银行法规为依据,以商业银行从成立到业务运作涉及的环节和业务类型为主线,以合规促进业务发展为指导,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市场上银行业法律、法规汇编书籍绍验的基础上,尝试采取新的编写体例,将法规嵌入银行日常业务经营与管理,在相关业务环节或领域,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使读者可以对银行相关业务或领域的法规规定有系统、全面地了解,准确判断其是否“合规”、如何“合规”以及不“合规”的法律后果。 本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全面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为便于读者使用,在编写体例上根据商业银行成立及主要业务、管理领域,将本书分为公司治理、监管准入、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融资中的担保、中间业务、支付结算、风险管理与内控八章,既可作为银行合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掌握和理解法律法规要点的案头必备工具书,也可作为金融爱好者学习、了解银行业务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治理 一、组织形式 (一)基本规定 (二)组织形式 二、公司治理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二)商业银行章程中应规定的公司治理事项 (三)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股东与股东大会 一、股东 (一)基本规定 (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 (四)股权凭证 (五)股东的权利 (六)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七)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八)商业银行与股东交易的限制 二、股份 (一)基本规定 (二)增资扩股 (三)股份转让 (四)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三、股东大会 (一)对股东大会规范的要求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三)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 (五)股东大会的提案 (六)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股东大会的出席 (八)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九)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 第三节 董事与董事会 一、董事 (一)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二)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三)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 (四)董事的权利 (五)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六)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七)对非执行董事的特别规定 (八)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规定 二、董事会 (一)对董事会规范的要求 (二)董事会的职权 (三)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限制 (四)董事会的构成 (五)董事会的任期 (六)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八)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十)董事长 (十一)对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十二)董事会秘书 (十三)董事会办公机构 第四节 高级管理层 ……第二章 监管准入第三章 存款业务第四章 贷款业务第五章 融资中的担保第六章 中间业务第七章 支付结算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内控第一版跋

章节摘录

  商业银行合规人员法律适用手册(第二版)  [有关信息披露可参见第一章第九节二“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相关内容]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符合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资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第65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境外发行股份和上市,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第66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公司章程,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67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68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应当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股东投资人股条件。由国有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第69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的分立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编辑推荐

  本书以我国目前有效的银行法规为依据,以商业银行从成立到业务运作涉及的环节和业务类型为主线,以合规促进业务发展为指导,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市场上银行业法律、法规汇编书籍绍验的基础上,尝试采取新的编写体例,将法规嵌入银行日常业务经营与管理。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为截至2008年8月31日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定。与第一版相比较,本次修订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140余件,清理失效、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6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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