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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

陈俊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俊  

页数:

266  

前言

  这一回答知识经济前沿命题、具有时代挑战性的学术专著《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比较与借鉴》终于完成了。本书是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的和谐》的子课题成果,是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成果,也是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课题成果,本书的问世无疑要感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和上海市教委的资助。  本专著的主题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是一前沿性、时代性命题。在本专著问世前,国内已有一些有关自主创新法制保障的论文问世,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来,一批相关论文又相继问世;但是,围绕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这一主题的学术专著,迄今尚未问世,本书可算是国内的第一本学术专著。  虽然,近十年来,我对这一主题进行过专题研究,发表了三十余篇论文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也多次参加相关立法实践,有了一定的研究积累;但是,单独撰写一本专著,仍然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自课题立项以来,我就把专著撰写作为一个温故知新、自我提高的学习机会,视为一次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回报良机,尽己所能开展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前沿性、专题性、对比性、借鉴性研究。  在撰写过程中,我重新收集了大量有关国外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的资料,对知识经济时代国外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的相关理论、制度及经验,加以比较和分析,进行分类梳理和提炼创新,旨在为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服务,为促进和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尽本人最大的一份努力!  尽管,专著主题具有时代价值和战略意义,专著对自主创新中的立法问题也作了专题性、聚焦性、对比性、实证性的前沿探索,但专著本身肯定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或缺憾,希望抛砖引玉,也恳请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专著在比较和分析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共通性理论、制度及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着力于深化理论、助益实践,致力于为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服务,作者设专章探讨了国外自主创新战略与立法保障中的专题问题,自主创新与政府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简介

陈俊,男,1970年2月一生。华东政法一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自2000年以来,在《中国法挚》、《法学研究》等国内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十余篇;著有《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研究》(2004年)、《政党与立法问题研究——借鉴与超越》(2008年)等学术专著。2000年以来,单独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教育部、商务部、中国法学会、中国士后科学基金会、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两省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联合立项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政协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十余项;获得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商务部、司法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等中央级、省部级以上科研奖个人奖多项。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自主创新与法制保障导论 第一节 自主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一、技术革命与经济社会发展 二、中国的自主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法制保障 一、自主创新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自主创新需要法律制度支持 三、法制对自主创新的保障第二章 国外自主创新战略与立法保障概述 第一节 国外的自主创新战略 一、自主创新战略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 二、21世纪的自主创新战略 第二节 自主创新战略的立法保障概述 一、自主创新法治氛围的营建 二、产学研相结合的立法保障 三、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立法保障 四、知识产权的立法保障 五、风险投资的立法保障 六、人才激励机制的立法保障 七、其他激励扶持机制的立法保障 八、高新科技园区发展的立法保障第三章 自主创新与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概述 第一节 自主创新与政府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需求 一、政府政策指引与自主创新 二、中共中央有关自主创新的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需求 三、国务院有关自主创新的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需求 四、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自主创新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需求 五、其他类型的自主创新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需求 第二节 自主创新与地方政策指引及其法制化第四章 企业自主创新与立法保障 第一节 企业主体与自主创新 第二节 政府财政投入与自主创新 一、国际经验的借鉴 二、我国政府财政投入的成效与不足 三、我国政府财政投入与立法保障 (一)中央立法的保障需求 (二)地方立法的保障需求 第三节 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与立法保障 一、企业研发创新投入的中外比较 二、我国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与立法激励 (一)完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激励立法 (二)完善内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 第四节 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与立法激励 一、中小企业与自主创新 二、海外相关立法的借鉴 三、我国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与立法激励 (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的法制化需求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完善 四、我国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立法激励第五章 产学研互动机制与立法保障 第一节 产学研互动与国家竞争 第二节 产学研互动与国外立法保障 第三节 产学研互动与我国立法保障 一、我国中央立法的保障 二、我国地方立法的探索 第四节 科技中介服务与立法保障 一、自主创新与科技中介服务 二、科技中介服务与海外立法借鉴 三、科技中介服务与国内立法保障 (一)科技中介服务与中央立法保障 (二)科技中介服务与地方立法保障 四、行业协会的立法完善 (一)中央立法的完善 (二)地方立法的完善第六章 知识产权战略与立法保障 第一节 知识产权战略与自主创新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障与立法先行 第三节 自主知识产权与立法保障 一、自主知识产权与国力竞争 二、专利法的立法保障问题 (一)国际规则调整及应对 (二)专利法的完善 三、商标法的立法保障问题 四、商业秘密的立法保障问题 (一)商业秘密与自主创新 (二)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比较 (三)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保障的完善 五、竞业限制的立法保障问题 六、知识产权合理利用的立法保障 第四节 知识产权新兴问题与立法保障 一、加入WTO之后相关法律的立改废 二、中文域名的立法保障问题 三、我国优势领域事项的立法保障问题 (一)我国的优势与劣势 (二)传统知识与保护创新 (三)中医药传统知识与立法保障 (四)遗传资源与立法保障第七章 风险投资与立法保障 第一节 风险投资与自主创新 第二节 风险投资与海外立法保障 第三节 风险投资与国内立法保障 一、我国国内立法的成绩与不足 二、有限合伙形式的借鉴与立法保障 (一)海外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立法借鉴 (二)我国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立法完善 三、风险投资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第八章 激励扶持机制与立法保障 第一节 人才激励机制与立法保障 一、人才战略与自主创新 二、人才激励与海外立法借鉴 三、人才激励与国内立法保障 (一)智力要素参与分配与立法保障 (二)人才中介机构管理与立法保障 (三)留学人才引进与立法保障 第二节 政府采购激励与立法保障 一、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 二、政府采购与海外立法借鉴 三、政府采购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 四、政府采购与国内立法发展 五、政府采购与国内立法完善 六、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外资并购与立法保障 一、外资并购与自主创新 二、外资并购与国外立法借鉴 三、外资并购与国内立法发展 四、外资并购与国内立法保障 第四节 反垄断与立法保障 一、反垄断与自主创新 二、自主创新与国外反垄断立法借鉴 三、自主创新与反垄断立法保障第九章 高新科技园区发展与立法保障 第一节 高新科技园区发展与自主创新 一、知识经济与海外高新科技园区发展 二、知识经济与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的兴起 三、我国高新科技园区“二次创业”与自主创新 第二节 高新科技园区发展与立法保障 一、海外高新科技园区发展与立法保障借鉴 二、我国高新科技园区“二次创业”与法制保障需求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与立法保障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与立法保障 四、国内其他高新科技园区发展与立法保障 第三节 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的完善化进路 一、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之原则、标准、功能、走向 (一)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之基本指导原则 (二)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之具体指导原则 (三)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之标准、功能及走向 二、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的宏观模式选择 (二)新竹、硅谷园区立法模式具体要素的借鉴 三、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之定位 (一)区域法立法之定位 (二)区域法定位之展望 四、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的完善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综观全球,以台湾新竹和美国硅谷为突出代表的各类高新科技园区立法,在区域法模式和产业法模式的选择中,更多的是倾向于区域法模式。新竹的这一趋向比较明显。就硅谷而言,硅谷所在区域,是传统英美法系的影响领地,大量有关硅谷的司法判例、判决主要聚焦于私法领域和州以下范围的地方事务,它们与制定法一样,在这些领域成为州及全美的重要法渊源。由此,也可以说,硅谷的立法调整也是区域法类型的一种,一种基于地情有自身特色的区域法模式。  如果关注国内各高新科技园区的现行、将有相关立法调整,除却当然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各园区的各种立法,从立法主体、立法宗旨、立法权限、立法适用区域、立法内容、立法的可预见发展等诸多方面,都比较明显地表征出其区域法主导的基本面。  “迄今为止,我国对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基本上采用国家政策性指导与地方性立法及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①相权之下,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立法采用区域法模式更为适宜和能够更全面、到位地推进高新科技园区和高新科技产业化的发展。相应地,我国高新科技园区的立法进路,可以定位为以区域法为主导的兼及产业法积极因素的立法模式。  特别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先行立法开始和正在证明,区域法立法模式是有市场和有生命力的,以协调一致的配套立法有形搭建高新科技园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制度平台,是可行的。同时,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区域法和产业法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也是可以互补互成的。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立法,在基本面上属于区域法的同时,也具有产业法突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法制化转化的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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