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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何勤华,李秀清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何勤华,李秀清 主编  

页数:

616  

Tag标签:

无  

前言

本书是为培养适应21世纪要求的宽口径、复合型、综合素质的高级法律人才的需要而编写的法学基础课教材之一。与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在体系和内容上作了较大改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系统性。本书以20世纪中国外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为出发点,吸收了全国和各政法院校的《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框架体系的精华;首次增加了加拿大法、非洲法、现代亚洲地区法等章节,填补了外国法制史教材体系在上述方面的空白;强化了古埃及法、希伯来法、伊斯兰法、欧洲联盟法的内容,因而具有比较强的系统性。二、学术性。本书的许多章节,都是作者近几年科研成果的提炼和浓缩,如古埃及法和希伯来法的部分内容是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专业目前正在从事翻译的一些资料的整理,伊斯兰法是兰州大学法学院马明贤副教授的近期研究成果,加拿大法是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艺工的专题研究成果,非洲法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研究中心夏新华等的最新研究成果,等等。最新科研成果的充实,旨在使本书具备较高的学术品位。三、资料性。本书引用的资料,许多在国内还是第一次公开发表,其中有些直接翻译自外国原版文献,有些下载自国际因特网,有些则是编著者出访国外时所得的调查资料。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使用了40余幅比较珍贵的外国法制史的文献照片,这在外国法制史教材编写中尚属首次。四、通用性。由于上述特点,使本书具有了第四个特点,即通用性。它既可以作为大学本科生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教材,也可以充作外国法制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用书,还可以作为对外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感兴趣的研究人员和高校师生的参考读物。

内容概要

本书以20世纪中国外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为出发点,吸收了全国和各政法院校的《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框架体系的精华;首次增加了加拿大法、非洲法、现代亚洲地区法等章节,填补了外国法制史教材体系在上述方面的空白;强化了古埃及法、希伯来法、伊斯兰法、欧洲联盟法的内容,因而具有比较强的系统性。 本书使用了40余幅比较珍贵的外国法制史的文献照片,这在外国法制史教材编写中尚属首次。

作者简介

何勤华,1955年生,法学博士、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自1984年以来一直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讲授《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学史》等多门课程。著有《西方法学史》(获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中国法学史》(三卷)(获2008年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一等奖)、《英国法律发达史》等30余部专著及合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50余篇。1999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国家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李秀清,女,1966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自1990年起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讲授《外国法制史》、《比较公法学》等多门课程。已出版《日耳曼法研究》等专著与合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及其他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文明的起源 第一节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二、古代埃及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古巴比伦法 一、古巴比伦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汉穆拉比法典》 三、古巴比伦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希伯来法 一、希伯来法的起源与演变 二、希伯来法的内容 三、希伯来法的基本特征 四、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第四节 古印度法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三、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四、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五、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节 古希腊法 一、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 二、雅典的法律制度 三、古希腊法对后世的影响第二章 罗马法第三章 日耳曼法第四章 教会法第五章 伊斯兰法第六章 英国法第七章 美国法第八章 加拿大法第九章 法国法第十章 德国法第十一章 日本法第十二章 俄罗斯法第十三章 欧洲联盟法第十四章 非洲法第十五章 现代亚洲地区法

章节摘录

插图:造成这一历史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主要因素有以下两方面。首先,日耳曼法脱胎于氏族公社的习惯,氏族习惯的属人性使得日耳曼法在较长时期内保留了属人主义原则,也就导致了蛮族国家建立初期多种法律并存的局面。而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却有延续性,尽管罗马帝国已不复存在,但它的法律却以一种地方习惯法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并且随着蛮族国家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中不断出现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规范,因而罗马法得以与日耳曼法并存。其次,日耳曼人与罗马人有着长期的经济交往和各民族社会生活方式相互融合的历史渊源关系。在公元初的几个世纪中,有一些日耳曼部落已处于罗马统治下,和罗马帝国的接触日益频繁。一方面,罗马商人在各部落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另一方面,有些日耳曼人也以“同盟者”的身份进入罗马帝国当兵,甚至充任高级军官,接受了罗马的文明教育。因而,日耳曼习惯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但这时罗马法对日耳曼法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还是有限的,因为罗马法保护私有制和尊重个人自由的基本精神与尚处于氏族社会解体时期的日耳曼人的社会情况有很大差距。基于这一历史渊源,早期日耳曼征服者在处理他们相互的社会关系时,为缓和民族矛盾,也不得不实行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的制度。(二)融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一种先进的法文化,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它不断渗透到日耳曼法之中。这在各日耳曼王国后期修订的法典中可以窥见。伦巴德王国罗太利克于公元643年编定的《伦巴德法典》虽然在内容上确立的是“二法并存”的双轨制法律体系,但体例上完全仿效了罗马法的立法体系,结构严谨,法理鲜明。至伦巴德国王流波兰特(715-735年)修订法律时,则发生了更大变化。流波兰特颁布法律规定,立法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贵族会议,废止了部落时期的民众大会;遗产继承可适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则;订立契约时,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择采用罗马法或伦巴德法的形式。可见,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之中,罗马法的具体规范也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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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2版)》:“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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