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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张学森 复旦大学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复旦大学  

作者:

张学森  

页数:

313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笔者张学森此前组织编写中文版《国际商法》和英文版《国际商法》两本教材且广受读者欢迎之后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的新版本。本教材各版本在内容体系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线,选取与其相关的商事活动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形成了国际商法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商法概述、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结算、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含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等十个方面。具体特色如下:(1)《国际商法(中英文双语版)》反映了笔者多年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研究的心得,在参考借鉴国内众多国际商法教材与论著的基础上,力求充分吸收目内外国际商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的最新成果。(2)《国际商法(中英文双语版)》以国际货物买卖为核心,选取与其相关的主要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增加了UCP600、WTO、电子商务等内容,以满足国际商务实际工作需要。(3)《国际商法(中英文双语版)》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应用型人才培养对国际商法知识与技能的要求。《国际商法(中英文双语版)》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类、财经类专业教材,以及MBA或EMBA教学用书、各类国际商务与法律培训的理想读物,也可以作为对外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工作者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张学森,男,1965年4月生,山东滨州人,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访问学者;曾长期在新华社直属《上海证券报》工作,担任金融证券新闻记者、报社总发行人兼总公司总经理、法律顾问等。现任教于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法律学系,先后担任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律学系主任等,主要从事金融法学、国际法学的教学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
主要社会兼职有:上海市法学会及其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理事,上海浦东翻译协会理事兼英语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特聘教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金融专家组成员,等等。
  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研究多项,如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研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环境研究等;主要著作教材有:《国际商法》(主编)、《国际商法(英文版)》(主编)、《WTO法律规则(英文版)》(与美国Gary
D.Patterson合著)、《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合著)、《金融法学》(主编)、《证券法原理与实务》(主编)、《国际证券业的规范运作》(合著)、《创业板市场上市与投资战略》(主编)、《联合国》(主编)、《经济法》(主编)、《市民金融法律知识读本》(副主编)、《企业金融法律案例知识读本》(副主编),等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中国民商法概述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法
 第三节 公司法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三节 代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七节 违约责任与救济方法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案例分析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本章要点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海运提单
 第四节 国际货运保险法
 案例分析
第七章 国际支付结算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汇付结算
 第二节 托收结算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
 第四节 票据结算
 案例分析
第八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盟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
 第三节 国际许可协议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案例分析
第十章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清偿费用,如当事人无特殊约定,一般应由债务人负担。但是若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承担。关于清偿地点,如果合同对履行地已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的地点履行;如果合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性质而有两种不同的选择:其一,如属特定物的债务,应于订约当时该特定物之所在地交付;其二,如果是属于其他债务,究竟应当在债权人的住所地还是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各国法律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第一种办法被称为往取债务。即以债务成立时债务人的住所为清偿地,法国、瑞士采取这种办法:第二种办法被称为赴偿债务,即以债权人现时的住所地为清偿地,日本采取这种办法。前者着重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后者着重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关于清偿期间:如果合同已有规定,按照合同规定;如合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当然必须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期限,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清偿。 (二)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法定抵销。这是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抵销方法。《法国民法典》第290条规定,当双方互负债务时,“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依法律的效力仍然可以发生抵销”。法国法称之为当然抵销。二是以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抵销。德国、日本民法典与瑞士债务法典均认为,双方在互负债务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进行抵销。三是约定抵销。各国的法律都允许互负债务的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各自的债务进行抵销。(三)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按大陆法规定,提存原因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三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提存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免除债务人责任。债务人一旦把应给付的物品寄存在提存所后,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②提存物风险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后,其风险就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发生损坏或灭失,则债务人概不负责。费用负担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在提存后,除非由于实际困难不能通知债权人,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发出通知,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则债务人必须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实际情况有困难不能通知时,则无须通知。(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免除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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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英文双语版)》是博学•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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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内容都涉及到了 因为我是学商务的 所以这本书对于我来说还是挺有用的


粗略浏览了一下,所谓中英双语,就是罗列一些关键定义和案例的英文原文。


中英双语,又不厚,想略略学习的很适合


学校指定教材,不过的确不错。


还没读完,比较薄的一本书,但内容充分。适合闲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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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对比,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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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特点:1.内容充实,符合个人阅读要求。2.英文部分选用草绿色字体,新颖,看着舒服。3.中英内容并不是对等翻译,英文只是对中文部分重要的内容进行翻译和适当补充。也是一大特色,个人觉得亦有缺陷。4.初读者可能会觉得中英对译(排版)方面会显得有点乱。但熟读之后谙熟其规律就没问题了。


包装什么没的说,书的质量也好


英文的讲解相对少一点···如果能有更多的英文就好了···


不错,好,是正品,放心买吧各位


中英文对照有点不怎么滴,一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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