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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解读

王龙兴 等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龙兴 等主编  

页数:

302  

内容概要

  为帮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及其主要内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一线执法人员和部分专家,共同撰写了本书。起草人员紧密结合监督执法实践,既全面通俗地介绍了《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又对《实施办法》所有6章62条法条,逐条进行了解读诠释,尤其是对监督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阐明了观点,提出了诸多有益的见解。实用性、操作性强是本书的最大特色。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导读
  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部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的要求
  第六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责
  第七条 食品安全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第九条 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和信息报送
  第十条 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与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食品进货采购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与餐饮具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与回收、过期食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的贮存与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装食品包装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食品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公共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质监、小作坊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
  第二十九条 小作坊准许制度
  第三十条 小作坊的生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小作坊进货索证索票及出厂销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小作坊生产食品的标签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三条 食品摊贩区域规划和信息登记
  第三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的卫生条件
  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过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索证索票要求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销售食品的基本要求与禁止经营的品种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与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加强监管检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四条 食品与产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与恢复生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的指引条款
  第五十条 违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委托生产食品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小作坊准许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小作坊违反生产活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小作坊违反进货、销售记录和标签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恢复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食品货值金额不清的处罚决定
  第六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法律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证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局颁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建立诚信制度保障;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二是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增强行业诚信自律基础。三是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注重消费者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四是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建立。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颁发许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因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也最为掌握,由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最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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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办法〉解读》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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