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
2011-12
复旦大学
刘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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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研究内容是我国民法解释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解释民法的具体方法。《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创新集中于提出并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一是马克恩、恩格斯一贯区分“法”与“法律”,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阐述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揭露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本质;二是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经验,分析了苏联维辛斯基法与法律不分的法定义的不足以及对我国的影响,进一步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提出法律呈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与案件的对接中发现法等基本观点。对此,习惯与善良风俗在我国的法源性、私法解释的广泛性及当代经济分析法学揭示的法的规律性、类型化理论等,均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自然法观的佐证。《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另一内容创新,就是借鉴议论理论论证了法解释的民主程序和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涉及法院的合议制、审判文书的说理论证、能动司法、案例指导及判例法试点、法学教育改革等。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突出特色是实证研究,以中国法制建设经验、大量案例论证科学自然法观及其在民法解释中的应用。
刘士国,1954年11月生,山东禹城人。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民法经济法研究生课程班,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日本北海道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学术振兴会资助)、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关西大学招聘)、北海道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教育部资助)。先后在辽宁大学法律系、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破格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获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法解释学、民法、医事法.出版专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等多部。
序
一、问题的提起
二、什么是科学的自然法观
三、本书的构成
四、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
一、马克思认为法是无意思的自然规律
二、马克思区分“法”和“法律”的思想是科学的自然法观
三、法与法律不分的由来--评维辛斯基的法定义
四、对法与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
(一)法律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法是衡量法律合法性的标准
(三)在法律与事实对接调适中进一步发现法
(四)法的探索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第二章 依法解释民事法律与其解释规则
一、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对法解释的观点
二、区分公私法的问题
(一)私法自治、公法法定
(二)区分私行为与公行为
(三)区分私权利与公权力
(四)公私法的联系性
三、依法解释法律的规则
(一)对现行法律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结合特殊案情对法律应否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当没有具体法律时,法成为解决问题的直接依据
(四)当法律发生抵触时,应依“法”选择法律的适用
四、应有规则、利益衡量
第三章 民事习惯与善良风俗的法源地位
一、民事习惯的法源地位
(一)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
(二)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三)习惯法为自然法
二、公序良俗与民事法律的适用
(一)善良风俗的概念
(二)善良风俗的立法例及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
(三)从案例看善良风俗的法源性
三、善良风俗在我国的运用--以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为中心
四、对习惯、善良风俗何以成为法渊源的一点认识
第四章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当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
一、经济分析方法是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二、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的实践验证
(一)科斯定理
(二)均衡
(三)效率
(四)汉德公式
(五)经济分析法学揭示的基本规则验证了科学自然法观的正确性
三、经济分析法学的有限性
第五章 法解释的民主程序
一、民法的解释为什么要经过民主程序
二、法的议论理论的产生与基本含义
三、法的议论理论在日本的发展
四、议论理论的借鉴意义
(一)议论是可接受的法解释的理论
(二)议论有利于克服法官的恣意行为
(三)议论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五、议论理论与我国的合议庭制度
六、议论理论与我国审判文书的制作
第六章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二、能动司法与司法解释
三、依法审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三)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五、判例(案例)的作用
(一)判决预测
(二)促进理论发展
(三)促进法律完善
(四)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六、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第七章 类型化理论、法律漏洞与其补充方法
一、类型化的基本含义
二、对当代类型化理论的评析
三、类似性的认定
四、类型化适用的领域
五、司法中如何通过法律与个案的对应寻找裁决的法规则
六、类型化理论与民法漏洞补充
七、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的分类
(二)类推适用
(三)目的性限缩
(四)目的性扩张
(五)依习惯补充漏洞
(六)依一般条款或者一般规则补充漏洞
(七)依法理补充法律漏洞
第八章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
一、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
(一)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法律解释的概念、特征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三)法律解释的标的
(四)法律解释的目标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一)文理解释的方法
(二)体系解释的方法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四)法意解释的方法
(五)比较解释的方法
(六)目的解释的方法
(七)当然解释的方法
(八)反对解释的方法
(九)扩张解释的方法
(十)限缩解释的方法
(十一)社会学的解释方法
第九章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法律行为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体现并遵循科学的自然法观
(一)法律行为体现并遵循一定的自然法则
(二)科学的自然法观是法律行为解释的依据
(三)公共道德是衡量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解释的分类
三、合同解释的分类
四、合同解释的主体
五、合同解释的原则
六、合同解释的目的
(一)对合同是否成立作出判断
(二)就合同是否生效作出判断
(三)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
(四)合同漏洞的补充
七、合同用语的解释与整体解释
(一)对合同用语的解释
(二)整体解释
主要参考书目
阶段性成果一览
(二)结合特殊案情对法律应否适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的,遇有特殊情况,应否适用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即对法律进行解释,也应该以处理问题的应有规则一一法为依据。如原告谢方利(女,20岁)于1997年1月29日在连云港市未通过正常检票口进入新浦火车站,当228次列车尚未停稳时,由于部分旅客随车跑动、拥挤,将其挤下站台,被火车轧伤,致左上肢、左下肢、右下肢截断,造成一级伤残。对住院治疗费用、安装假肢费用全额赔偿,双方无争议。对是依据《铁路法》支付保险金还是按《民法通则》支付未来生活费赔偿,原被告各持己见。《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第2款将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规定为“自旅客经检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其保险赔偿数额最高为人民币4万元。被告同意治疗费、安装假肢费不应包括在赔偿额中,仅对残废赔偿适用铁路法。原告认为因其未经检票进站,不适用铁路法而应依《民法通则》计算余生的损失赔偿。此案究应如何赔偿,颇值研究,本书不予探讨,但经检票进站与未经检票进站是否都应适用铁路法,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是说铁路法只能根据一般情况,即经检票进站到终点出站,作出保险赔偿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可能对未经检票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而出现后种隋况,解决问题的应有规则自然是未经检票进站也应适用铁路法责任期间的规定(这就是法),依此将铁路法的规定作扩大解释,从逻辑上说,也是当然的解释。①可见,法也是对法律作出各种适用解释的依据。 (三)当没有具体法律时,法成为解决问题的直接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成文法规定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在我国,各种服务合同关系几乎没有法律规定。如旅游服务、住宿服务、驻车合同、老年公寓服务、电信服务合同等缺少法律规定,但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规范在当事人间逐渐形成。如驻车合同,一辆小汽车停在某一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人收费,汽车使用人交费,停车期间汽车被损坏甚至丢失,停车场承担什么责任,这些规则随驻车合同的产生而形成,解决此类纠纷,就应依形成的合理规则为依据,这就是社会中的法。我们制定民法典,规定驻车合同,就应该调查这些规则,在此基础上规定法律条文。法律难免有漏洞,这种发现法的工作就叫做漏洞补充,在审判实践中叫做法官的法创造,在法学中叫做法的发现。其实,所谓法官的法创造,确切地说也是法发现。 ……
刘士国编著的《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研究内容是我国民法解释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解释民法的具体方法。分析了苏联维辛斯基法与法律不分的法定义的不足以及对我国的影响,进一步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提出法律呈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与案件的对接中发现法等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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