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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与实务

王莉霞 ,李九全  著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莉霞 ,李九全  著  

页数:

307  

字数:

414000  

内容概要

  《旅游法规与实务》是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本书在对涉及旅游法规基本理论进行明确剖析的基础上,以大量案例为切入点,详细分析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探讨依法解决旅游纠纷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引导学生自学和思考,以期达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旅游法规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本书吸收国内外旅游法规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前沿理论观点和立法执法的新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颁布或修订的旅游法规,具有前瞻性和新颖性的特点。
  本书适用于高等院校旅游专业本科、专科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王莉霞,女,陕西韩城,教授,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院长、人文地理研究所所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旅游产业政策与法律;旅游人力资源管理。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旅游法规基本理论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旅游法规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规与社会
第三节 旅游立法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现代旅游企业法人制度
第三章 旅游法律行为
第一节 旅游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三节 旅游代理行为
第四章 旅游法律责任
第一节 旅游法规的效力
第二节 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旅游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篇 旅游业主体管理法
第五章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
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
第二节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旅行社及导游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旅游饭店管理
第一节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概述
第二节 旅游饭店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 旅游饭店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节 旅游饭店法律责任
第七章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旅游交通运输合同
第三节 旅游交通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旅游景区及其资源管理
第一节 旅游景区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三节 文物旅游资源管理
第九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
第二节 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律
第三节 旅游者入出境检查制度
第三篇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章 旅游合同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第四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章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十三章 旅游纠纷及其解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旅游投诉
第三节 旅游诉讼与仲裁
第四篇 旅游法律实务
实务探讨一旅游安全致因理论与预测机制探索
实务探讨二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益的路径依赖
实务探讨三旅游从业人员利益保障与法律责任透视
实务探讨四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还反映在它的哲学、政治、道德、文学艺术等方面。而法与这些意识形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只有这样,统治阶级才能把本阶级的意志集中统一起来,明确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以保证它在社会上的统治地位。(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人们随心所欲制造的而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反映。总之,无论是剥削阶级的法还是社会主义的法,都是由统治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离开了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就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由此可见,法离不开经济基础,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通过制定法或者将其他社会规范通过认可的方式赋予其法律效力,来规范、约束、指导人们的行为,因而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它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并不是说每个法的实施活动或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任何一种社会历史类型的法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各自的强制力的性质、目的和基础有所不同。在我国,法的实施依靠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方法,强制是必要手段,但主要靠说服教育。(4)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具有严格、具体、明确的规范性和概括性,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只要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界定的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法的约束力的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即它不仅包括对被统治阶级的约束力,也包括对统治阶级内部全体成员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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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与实务》为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旅游管理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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