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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照进现实

徐家力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徐家力  

页数:

225  

字数:

246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作者在律师执业的同时,参与了诸多社会活动和学术活动,《理想照进现实--在律师道路上前行》由徐家力著,本书就是其历年来有关律师业务的一个学术成果,着重探讨了律师职业、律师职业教育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等问题。《理想照进现实--在律师道路上前行》适合律师、法律专业师生以及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徐家力,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一级律师,我国第一位知识产权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198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1992年参与创办隆安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2000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2001年,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2004年被评为“知识产权风云人物”。徐家力律师主要学术兼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评审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美国杜肯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央财大、上海交大等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全美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名誉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及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徐家力律师主要社会兼职:全国知识产权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中国网球协会开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学友会副会长,东北育才学校北京校友会秘书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欧美同学会会员,北大光华EMBA营销俱乐部顾问,金鹏期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中共中央办公厅一局法律顾问,辽宁省经贸法律咨询顾问,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圳市WTO中心法律专家,北京律协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实习律师培训团成员,北京朝阳律协顾问,深圳市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律师职业观
 中国律师行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及律师业务概述
 司法考试以及中国律师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国律师制度从初创到成熟之我见
 为什么要做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应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
 我国亟须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建议设立“律师节”
 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自主技术创新的法律生态环境及其建设
 怎样做一个成功的律师
 律师如何拓展知识产权案件业务
 诉讼技巧
 律师人生
 民国时打场官司要花多少钱?
第二篇 职业教育
 组织律师培训提高律师素质
 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
 我赞成成立律师学院
 北京律师学院建设方案
第三篇 律所管理
 如何借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开拓律师业务
 律师事务所的“四化”及知识产权发展方向
 律师执业风险和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的控制
 北京律协三十年
 我参与北京律师协会十年工作回顾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律师法》第26条规定对于三种事件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执行职务:以律师身份,曾经接受委托人相对人的委任,处理该事件,或者曾经与委托人相对人就该事件商议处理办法;由司法人员转业之律师对于任推事、检察官时曾经经办处理的事件;依据仲裁程序以仲裁人的身份曾经处理的事件。另外,如果具体承办案件的推事、检察官本人与律师之间存在某种亲属关系,包括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关系,对于该案件,律师也必须回避。律师执行职务的基本依据,一为法律条款,一委托人的意愿。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基于有利于委托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展开活动。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区域内与事件相关人,包括法官、检察官有特定的身份上的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对该事件的处理;或者使其他相关人对事件的处理是否公正产生疑虑。如果律师因某种原因与受委托事件有曾经特定的联系,因而对该事件又有先人为主的印象,甚至因而对于委托人相对方在事件细节以及处理要求等方面有详细的了解,也有可能造成对事件的不当处理。基于这些原因,法律要求律师执行职务时,必须对此类事件履行回避义务。 《律师法》还要求律师应承担不与司法机构有关人员交往的义务。其第32条规定:“律师不得与执行职务区域内之司法人员往还酬应。”司法人员与律师所接受委托的事件在处理过程中以及最终处理结果有诸多关联。公证人员对于与事件相关的情节与文件有证明之责,法医对案件当事人的伤情及受害人的死因有调查、鉴定之责,检察官、法官更直接决定对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为防止律师与司法人员的交往影响对事件处理的公正性,尤其为防止律师与司法人员私下勾结,作案外交易,1941年公布的《律师法》,首次增加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交往的限制。律师不得与司法人员交往义务的规定,固然有促进司法公正的立法意图,体现了立法者通过多种渠道防止司法弊病的良苦用心,但此条规定,既有矫枉过正之嫌,又不易实际操作。律师就其职业而言,事关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及其他权益的保护,涉及司法体制内部的相互协调与良性运作,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律师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作为国家公民,他也应该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建立与其他人相互之间正常的交往关系。该条规定,律师不得与执行职务区域内的司法人员交往。 据《律师法施行细则》第12条解释,“司法人员”包括:推事、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公证人、法医师、书记官、通译、佐理员、录事、检验员及执达员。可见,其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司法机构的所有人员。就从事律师职业与司法职业的人员构成而言,一方面,部分执业者毕业于法科院校,多有同学关系,而一旦分别从事此两项职业,即必须断绝来往;另一方面,法律允许司法官转业律师,也允许律师转业司法官。转业后的律师、司法官难免与原任职期间的同行存在朋友、故旧关系。断然限制各种交往,包括正常的人际往来,似乎失之偏颇。就职业性质而言,律师与司法人员在职业上均与法律密切相关,在业务素质方面,都需要不断地提高。而在对于法律条款的理解、对于立法宗旨的探寻、对于法律程序的解释、对于新的社会现象的认识,以及就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提出新的立法建议等方面,通过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的相互交流和探讨,无疑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条款、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以及正确处理具体的事件,都是极有帮助的。然而,受《律师法》第32条的限制,律师不得与司法人员交往,这又从另一角度堵塞了能够促进司法进步的一条重要渠道。


编辑推荐

《理想照进现实:在律师道路上前行》适合律师、法律专业师生以及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参考阅读。只有从事过律师职业的人才能体会到律师的酸甜苦辣。只有从事过律师职业的人才有资格对律师职业评头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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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在许多人看来不怎么重要,但是,在今天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律师的力量亦不可小觑。本书谈理想,谈现实,是好书。


徐律师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和感悟。对新律师的成长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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