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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综合卷)

冯晓青 编 中国大百科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  

作者:

冯晓青 编  

页数:

36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之一。 本书作为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之“综合卷”,是关于知识产权诉讼基本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专题研究。本书专论部分设有“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知识产权诉讼专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借鉴”等栏目,论述的主要问题是就知识产权诉讼理论和实务中的典型、疑难和重大问题展开探讨。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部分则讨论了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美国337调查的事实认定、程序与应对策略。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可以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知识产权诉讼主题,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知识产权诉讼理论与实务方面的重要问题有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认识。 本书作者绝大部分来自于中高级以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也有少部分作者是来自于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具体而言,来自于人民法院的作者单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来自于高校的作者单位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等。 本书是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诉讼理论与实务的良师益友,尤其适合于法官、律师、政法院系师生以及对知识产权诉讼理论或实务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冯晓青,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专论 知识产权理论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试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以“垄断”为视角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建立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再论  试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及其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  裁判中的法律、政策与政治 ——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例  论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 ——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为例  关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理论探讨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知识产权审判中民行冲突及其解决 ——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审查和民事诉讼为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民刑冲突及其解决 ——以构建协调的诉讼程序和专业审判组织为目标 知识产权诉讼专题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调解的法理思考  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设计 ——以查明技术争议为中心  知识产权共同诉讼研究  试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与规制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若干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探析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转移 ——规则体系构建与实证分析   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公证证据的认定  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文书法律效力之认定  关于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的若干思考  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保全问题研究 ——以证据保全与其他证据制度的协调为视角  ……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

章节摘录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私权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离开私权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没有存在的理由;而离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也将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将在阐述知识产权专有性基本内涵的基础之上,主要从“垄断”层面探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问题。  一、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内涵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在法律上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除了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的特征外,还具有专有性的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它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它性或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总是要进入市场流通的,而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形体,占有它不是具体的控制,而是认识和利用,故而容易脱离所有人的占有而被不同的主体同时占有和利用;加之知识产品的传播又十分容易,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进行直接控制,因而不能用传统的有形财产保护制度对它进行保护,而必须采取特殊的法律制度。  这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知识产权。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分享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利。第二,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置于知识产权人的控制之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每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授予一项所有权,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能允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不相容的权利,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授予的专有性。不过,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知识产权共有的存在。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国家的授予,这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品的法律前提。专有的重心来自于对知识产品利用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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