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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美]罗伯特·诺齐克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1-09-01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美]罗伯特·诺齐克  

译者:

何怀宏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诺奇克1938年11月16日出生于纽约的布鲁克林。他很早就对哲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1963年于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和洛克菲勒大学短暂任教,然后于1969年来到哈佛大学。1974年,他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以回应罗尔斯的政治学名著《正义论》,讨论了热门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等政治学问题。该书于1975年获得美国国家图书奖。

书籍目录

前言
致谢
第一编 自然状态,或如何自然而然地追溯出一个国家
第一章 为什么要探讨自然状态理论?
政治哲学
解释性政治理论
第二章 自然状态
保护性社团
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
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是一个国家吗?
最弱意义的国家与超弱意义的国家
第三章 道德约束与国家
道德约束与道德目标
为什么是边际约束?
自由主义的红束
约束与动物
体验机
道德理论的难于确定
约束的根据是什么?
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
第四章 禁止、赔偿与冒险
独立者与支配性保护机构
禁止与赔偿
为什么要禁止?
惩罚的报复理论与制止理论
交换利益的划分
恐惧与禁止
为什么不一律禁止?
冒险
赔偿的原则
生产性交换
第五章 国家
禁止个人强行正义
“公平原则”
程序的权利
支配性的机构可以如何行动?
事实上的独占权
保护其他的人
国家
对于国家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
第六章 对国家的进一步论证
停止这一过程?
先发制人的攻击
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
合法性
所有人惩罚的权利
保护性限制
第七章 分配的正义
第二编 超越最弱意义的国家
第一节
权利理论
历史原则与目的-结果原则
模式化
自由如何搅乱模式
斯恩的论证
再分配与所有权
洛克的获取理论
洛克的条件
第二节
罗尔斯的理论
社会合作
合作条件与差别原则
原初状态与目的原则
大与小
自然资质与任意性
肯定的论据
否定的论据
集体的资产
第八章 平等、嫉妒、剥削及其它
平等
机会平等
自尊与嫉妒
有意义的工作
工人的自治
马克思的剥削
自愿的交换
慈善
对影响你的事情的发言权
非中立的国家
再分配如何进行?
第九章 民主化
一致性与平行的例证
功能更多国家的引出
假设的历史
第十章 一种用于乌托邦的结构
模式
第三编 乌托邦
投向我们的现实世界的模式
结构
设计手段与过渡手段
作为乌托邦共同基础的结构
共同体与国家
共同体的变化
全面控制的共同体
乌托邦的手段与目的
乌托邦产生什么结果?
乌托邦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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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齐克说从自然状态到最低限度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就算是侵犯了都得到了补偿,但是当保护机构禁止独立人具有大风险的强行正义的时候,确实利用垄断权侵犯了独立人的权利,这个的补偿就是免费为独立人提供保护服务,但是。。但是如果独立人根本就不愿意加入保护机构怎么办?这样就变成了保护机构禁止其强行正义侵犯了独立人的权利,又强制把独立人纳入了保护,再次侵犯了其权利啊,想不明白


  贴篇去年的读书笔记。顺便打个广告:诺齐克小组今天正式成立,点下面地址加入
  http://www.douban.com/group/Nozick/
  
    
    
     最近在读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想谈谈我对诺齐克的资产“持有正义”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作为自由主义的捍卫者,诺齐克在其妙趣横生的作品《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以个人权利为基点,极力为一个“守夜人”式的最小国家辩护。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并以此来作为衡量人们生活、合作,国家的分配与干预是否合法的准绳。何谓持有正义?持有正义,即人们对财产的持有要符合一种历史的正义原则,包括:(1)获取正义,指人们所持有的财产其在历史上的获取必须来路清白,不能侵犯到任何人对财产的权利;(2)转让正义,指持有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的转让必须合法、自愿,不能侵犯到任何人对财产的权利;(3)矫正正义,指那些历史上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义持有,不管经历了什么样的时代变迁,最终必须受到正义的制裁,予以矫正。诺齐克持康德主义的态度,认为个人资产只要符合持有正义,其所有权即不可侵犯,即使是以人的幸福为代价。
    
     笔者认为,生活在当下的、现实的人才是目的,而不是历史,也不是物和钱。笔者认为,对历史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是为了当下和未来的生活,对财物的使用和持有说到底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幸福。离开人的幸福,持有的正义或权利本身并没任何价值。笔者将一一揭示诺齐克的持有权利论所不可避免的种种困境。
    
     首先,让我们来看持有的最初获得。
    
     一个人得到财产,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来自他人转让,二是来自对无主物的占有。而就目前看来,自然界已难以找到有形的无主物了,所以暂时让我们回到自然状态。诺齐克认为对无主物的最初占有要符合两个洛克条件。在《政府论》中,洛克条件是这样规定的:(1)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2)但人们在取得财产权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以不造成浪费为限。
    
     对于洛克的条件(1)来说,劳动与无主物怎样混合才算达到要求呢?就此,诺齐克以他的奇思妙想代替了我们乏味、平淡的质疑:某人在荒地建起一道篱笆,那么他是拥有了篱笆围起的土地,还是仅仅栅栏下面的土地?我把我的一罐番茄汁倒入大海,并用放射性同位素跟踪其分子,那么等到番茄汁均匀分布于大海时,我就拥有了整个大海吗?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这种劳动能使他占有整个火星、乃至整个无人居住的宇宙吗?还是仅仅他扫干净的那块地方?又或者是宇航员的行为将在其中引起负熵的物理空间?在最初的无主之地,一个人凭什么说他占有了某某呢?
    
     或许应当结合洛克条件(2)来约束洛克条件(1)。首先诺齐克认为只要满足了“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不浪费”这个条件就没有独立的意义了。所以关键是如何定义“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一个人占有某样东西,别人就不可能占有了,那么后来欲占有者的状况就得变糟。但诺齐克区分了两种情况:首先,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其次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看来如果必须让洛克条件成为判定最初获得财产的合法性的标准,就只好允许前种给别人带来不便的情况了。可如何定义“自由地使用”?有些无主物的“自由使用”不正是以个人的“特殊占有”为前提的吗?所以要在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定清晰的界线是困难的。
    
     诺齐克承认这一点会有争论,但他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论证,而是马上列举了私有制的诸多优点来说明这种制度并没有使无产者的生活变得比自然状态糟糕。“私有制通过把生产资料放在那些能很有效率地(能产生利润地)使用它们的人手中而增加了社会产品,因为由个别的个人掌管资源,就不存在有新思想的人必须说明某人或某个小团体才能试验的现象,试验就受到鼓励;私有制使人们能够决定他们愿意承受什么类型的冒险,并从事各种各样的冒险事务;私有制使一些人为了未来的市场而节制现在对资源的使用,从而保护了未来世代的人们;它为那些不从众和媚俗的人提供了各种谋生之道,使他们不必去说服任何人或小团体雇佣他们等。”这样,诺齐克的论证飞快地从最初个人对无主物合法占有的问题上转移到整个私有制度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来了。在这里让我们暂时把私有制对无产者是否有利这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放在一边。
    
     很显然,满足洛克条件并不足以成为某人获得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其实那个往大海里倒番茄汁的人也可以满足洛克条件(2),比如他可以允许别人的船只在私有大海上航行、利用各种海洋资源,但是得向人们收取适当的费用,然后这个大海占有者可以用这笔费用雇佣一支海军维持秩序,保证人们是在合理开发各种海洋资源。如果这个大海占有者很有管理才能,在他的精心管理之下,大海甚至可以为人类提供比无主状态更高的服务价值。那么,按照诺齐克的观点,他的占有就是可以符合洛克条件的,所以他就有权利跟所有任何想使用大海的人讨价还价。不过,也许占有大海这样未免太霸道,那么以符合洛克条件的方式占有一个湖泊总不难吧?(虽然现实中没有无主湖泊了,但占有月亮上的无主土地乃至太阳系是可以实现的吧?)
    
     另外一个困难是,如果一种无主物的占有“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那么他的持有是不是就失去合法性了?那么他的财产是不是就应当充公,或者沦为无主状态?洛克条件(2)是对无主物最初占有的那一瞬间的规定,还是指对无主自然物占有的每时每刻的规定?
    
     以上这些问题无论对于诺齐克还是洛克,都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再让我们来看看转让正义。
    
     诺齐克的转让正义原则相对比较简单,即一个人要获得另一个的持有,必须是出自另一个人的自愿(包括自愿馈赠和自愿交换),而且先前的持有者必须是对其持有财产有权利的,这就排除了抢劫、偷盗、诈骗等非法获取财产的手段。转让正义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定义一种行为是否出于“自愿”。工人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是不是出于自愿?这正是诺齐克要回答的问题。
    
     诺齐克认为“一个行为是不是自愿的,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的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愿的。”所以判断劳动这个行为是不是出于自愿,要看是不是自然原因促使人不得不劳动的。比如,一个人被困在荒芜海岛上,他必须劳动才能活下去,那么只要他选择劳动而不是饿死,他就是出于自愿的。同理,工人不工作就得挨饿,这是一个自然事实,所以工人与资本家达成协议,只要谁也不去强迫谁,这个出于自愿的协议就是合法的,符合转让正义。在这合法劳动协议的规定下,资本家获取利益,工人得到生活资料,天经地义。
    
     但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这是类似于诺齐克用过的一个例子):一艘船海由于自然原因失事了(如触礁),落难者游向附近的一个小岛,而小岛是完全被某人占有的,这个岛的主人允许落难者上岸,但前提是要那个落难者为他工作50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选择了不为这个趁人之危者工作,落难者就是出于“自愿”沉入大海的吗?按照诺齐克的说法,落难者是由于自然原因(触礁)而死,怨不得他人。这个例子虽然离现实是远了点,但在现实中的穷人在窘迫的时候向有钱人借高利贷,甚至出卖肉体、器官,这些也都是符合诺齐克的“自愿”条件的。
    
     马克思批判的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被雇佣关系正是这种介于自愿与被迫之间的情况。马克思认为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所体现的形式上的自由,实质上跟奴役没有区别。“现代的工人只有当他们找到工作的时候才能生存,而且只有当他们的劳动增殖资本的时候才能找到工作。”工人有选择被哪个资本家剥削的自由,却没有选择不被剥削的自由。导致工人“自愿”被剥削的虽然不是单个资本家的阴谋,但也绝不能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应归因于自然事实,而是应归于制度原因。马克思所质疑的是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正是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度(而不是诺齐克所说的自然原因)导致了人对人的奴役。自愿、自由必须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就没有自由,只要不废除生产资料的独占,就难以避免一类人对另一类人的依赖,难免使人沦为物的附庸。
    
    
    
     最后是矫正的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以正义原则来矫正不正义的财产持有。如果某人的持有来路不正,在历史上违背了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那么现在就要接受矫正正义的制裁。诺齐克极力强调正义的历史原则,他认为正义是一根历史链条。考察一种持有是否正义,就要从现在追溯到历史上的每一次转让,直到最初的占有,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那么该持有就是不正义的,必须得到矫正。
    
     可是要判断一种持有是否来自一条“正义之链”是不可能的。历史上,从最初对无主物的占有,到中间的每次转让不可能都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军事远征、统治征服、暴力革命、世界大战等事件已经把全部的正义之链都打断了,按诺齐克的说法当前每个人的持有几乎都是不正义的,那么我们怎么矫正?美国的财富建立在对黑人的奴役之上,那么白人的财产中有多少应该矫正为黑人的持有?美国是不是应该把北美大陆的大片土地还给印第安人?八国联军掠夺的中国文物珍宝是否应当如数归还?那么犹太人的财产已经被希特勒挥霍一空了,怎么办?
    
     历史是笔糊涂帐,当今所有的持有都难逃不正义的嫌疑,矫正正义根本无从下手,所以继续强调持有的正义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样看来,与其自由放任这些不正义的持有,还不如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或者实行平等主义分配,抑或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重新设计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这些更“左”的方案对于历史上被侵害的人们的后裔或许更公正一些。
    
     2007年6月 王珀读书笔记
  


...那当然还是侵犯 补偿不算是侵犯的理由,否则岂不是可以说抢劫有理 只要补偿就行?
其实问题在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不可避免的侵犯 如果没有最低限度国家 侵犯会更多


马老师。。自由主义是维护权利过程的问题。。


不过,我觉得从常识的角度来看,或者说我们分别把诺齐克与罗尔斯的理论思想通俗地讲给普通人听的话,能够听得懂的应该是诺齐克,容易理解的也是他,大部分能接受的估计还是他的理论。毕竟他也算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理论吧。功利主义还是比较受欢迎的。特别是在中国当今。
您的评论十分专业中肯,受用!


@即梵
诺奇克算功利主义?!您是开玩笑的吧?有什么理由说他是功利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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