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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法律概略

郭义贵 中国社科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中国社科  

作者:

郭义贵  

页数:

36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的探讨将围绕何谓西方和西方法律传统;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基督教会起到了一种什么样的作用;伯尔曼所谓的教皇革命对于中世纪的西欧乃至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究竟具有什么意义;教会尤其是其创制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是如何生成和运行的;在中世纪这样一种所谓法律多元(并存、竞争与共生)的格局下,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当时的法律在今天看来,至少可以被划分为教会法与世俗法两大体系。而世俗法又可以分为王室法、庄园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等)又是如何生存和共处的;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对于业已进入21世纪的我们又有哪些方面的意义。

作者简介

郭义贵,男,1962年出生于湖北沙市(今荆州市沙市区)_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9),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聘教授),硕士生导师。自1988年以来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参著、参编(主编)、参译学术作品多部。主要研究领域:法律史学、比较法、法社会学。
  2004年9—12月受邀访学英国。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员、理事。
  中国法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员。
  亚太法律协会会员。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 第一节 “西方”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定义 第二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 教会抑或商人:两种对立的西方法律传统形成观 第一节 伯尔曼:倾向于推崇教会与教会法 第二节 同一重大历史事件,两种不同的结论 第三节 关于封建法的观点之异同 第四节 关于王室法 第三章 伯尔曼法律理论的思想根源及其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分析 第一节 伯尔曼法律理论的思想根源分析 第二节 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分析 第三节 探讨的意义第二篇 教皇革命与西方法律传统 第一章 西方法律:宗教的一面 第一节 关于基督教 第二节 法律与宗教的互动作用 第二章 关于教皇革命与近代国家 第一节 关于“革命”的含义 第二节 教皇革命与近代国家(“教皇国”) 第三章 欧洲大学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第一节 欧洲大学的兴起 第二节 欧洲大学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影响 第四章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因素 第一节 《圣经》与西方法律传统 第二节 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因素及其相关评价第三篇 教会法及其基本内容 第一章 教会法的定义、基本渊源及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性 第一节 教会法的定义、基本渊源 第二节 历史和文化的重要性 第二章 早期教会法、教会法与罗马法 第一节 早期教会法 第二节 教会法与罗马法 第三章 教会等级制、对教皇专制主义的限制:教会法体系的宪法性基础 第一节 教会等级制、神职人员的等级、义务和特权 第二节 对教皇专制主义的限制:教会法体系的宪法性基础 第四章 教会法庭的活动、关于并行管辖权之间的竞争与合作 第一节 教会法庭的活动——以中世纪的英国为例 第二节 并行管辖权之间的竞争与合作 第三节 司法公正——以中世纪的教皇法官特使为例 第五章 教会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破产法方面的规定与执行 第一节 教会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教会的继承法及其演进 第三节 教会破产法方面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教会的财产法、契约法及其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征 第一节 教会财产法的性质及其特征 第二节 教会契约法的构建及其特征 第三节 教会法的诉讼程序及其系统化特征第四篇 世俗法及其基本内容 第一章 世俗政府与世俗法 第一节 西欧中世纪早期的世俗政府与世俗法——以卡洛林王朝为例 第二节 西欧中世纪兴盛期的世俗政府与世俗法 第三节 天主教会的崛起与世俗政权之间的冲突 第四节 伯尔曼的相关理论 第二章 关于封建、封建法与庄园、庄园法 第一节 关于封建与封建法 第二节 关于庄园与庄园法 第三章 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第一节 伯尔曼的相关观点 第二节 中世纪英国女商人的活动及其法律地位 第四章 关于近代城市与城市法 第一节 伯尔曼与道森等人的相关观点 第二节 卡冈等人的相关观点 第三节 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城市与英国王权及其相关法律 第五章 新的王权概念与王室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英格兰的王权与王室法 第三节 英国的王权与基督教会及其相关法律 第四节 殊途同归:法兰西的王权与王室法第五篇 相对价值评析与几点启示 第一章 伯尔曼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贡献 第一节 伯尔曼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伯尔曼在法律理论方面的贡献 第二章 相关价值分析与评论 第一节 伯尔曼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观念分析 第二节 宗教与西方法律:历史与现实的透视 第三节 “危机论”之我见 第三章 几点启示 第一节 关于法律信仰问题 第二节 关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及法律移植、借鉴问题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第一节 “西方”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定义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指出:本书中所说的“西方”(TheWest)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许多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被认为包括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全部文化,与“东方文明”相对,后者主要包括伊斯兰、印度和远东。伯尔曼认为,还有一种今天不那么著名的关于东西方的划分,即基督教教会的东部和西部之分,这种划分与基督教时代头几个世纪中罗马帝国东部和西部的划分相对应。因此,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因为它在这里并非是一个地理名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西方”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在数百年中(11-15世纪),能够很简单地将其等同于西方基督教世界中的人们,这些人们的社会共同体表现为它们共同忠实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且,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还区别于在“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前西方”文化。所以,伯尔曼的定义是: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西方信奉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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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法律概略》由郭义贵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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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丰富,反映了作者对该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缺点是论述有点罗嗦,但不是大问题,需要读者自己潜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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