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话语权力研究
2011-8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吕万英
335
这本《法庭话语权力研究》由吕万英所著,以批评话语分析和会话分析理论为框架,以真实法庭审判话语中的权力话语为研究对象,以法庭话语交际参与者所享有的话语资源为着跟点,研究法庭话语中法官、公诉人、律师、原、被告和证人之间话语权力不平等的权势关系,分析权力支配方控制和支配权力受支配方以及后者抵制和消解权力主体控制与支配的言语策略。《法庭话语权力研究》对法律从业人士更好地实施言语策略,对参与法庭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如何沉着应对权力支配方的提问都是大有好处的。
吕万英,女,1965年11月生,湖北天门人,先后获武汉大学文学学士,华中师范大学文学硕士、文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南民族大学外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理事,曾赴英国阿伯丁大学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普莱特维尔分校访学。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语言学、应用语言学、会话分析等。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在《现代外语》、《外语研究》、《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概述
一 法庭话语研究
二 关于权力的研究
第三节 本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一 本研究的内容和目的
二 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及方法
三 本研究的特色
四 本研究的篇章结构
五 语料标记说明
第二章 权力与话语权力
第一节 权力
一 权力的定义
二 权力的特征
第二节 话语权力
一 话语
二 话语权力
三 话语权力的特征
第三节 权力与话语权力的关系
一 同构关系
二 支配关系
三 互动关系
第四节 话语权力的表现形式
第五节 话语权力的观测
第三章 法庭话语及其权力关系
第一节 法庭话语的界定
第二节 法庭话语的参与者结构
一 法庭交际参与者的组成
二 法庭交际中各方的话语行为
第三节 法庭话语的特征
一 会话的机构目的性
二 话语词汇的专业性
三 话轮转换的程式性
四 话语的可预知性
五 参与者的身份自觉性
第四节 法庭话语不对称的权势关系
一 专门知识不对称
二 话语资源不对称
三 话轮结构不对称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法官话语中的权力支配与控制
第一节 语境控制和“裸”权力话语控制
第二节 控制答话信息:封闭式问话
一 问话形式
二 问话策略
第三节 控制发话权:打断
一 偏题避免式
二 情感发挥阻止式
三 要点归纳式
四 重复终止式
第四节 元语评论:限制话语空间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公诉人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
第一节 主导信息流向:话题控制
一 引导话题
二 转换话题
三 对照话题
第二节 控制答话指向:预设
一 犯罪动机预设
二 犯罪过程预设
三 犯罪合谋预设
第三节 控制话语行为:指令性言语行为
一 直接指令
二 间接指令
第四节 类似案例公诉人控制策略对比
第五节 小结
第六章 律师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
第一节 影响受话人思维:概念操纵
一 概念视角的操纵
二 词汇含义的操纵
第二节 推演证人答话:重述
第三节 主导发话权:打断
一 直接询问中的打断
二 交叉询问中的打断
第四节 诱导性提问
第五节 类似案例律师控制策略对比
第六节 小结
第七章 当事人、证人话语权力的维护与抗争
第一节 竭力申辩:超量答话
一 附带解释原因
二 附带提出要求
三 附带强调立场
四 附带补充说明
第二节 迂回抵制:闪避回答
一 改换问题焦点,回避正面答话
二 缩小问点范围,间接否认指控
三 改变前提条件,化被动为主动
四 使用无主句,模糊责任主体
五 否认预设,摆脱问话控制
六 寻找借口,间接拒绝回答
第三节 进退有据:模糊限制语
一 程度变动型模糊限制语
二 范围变动型模糊限制语
三 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
四 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
第四节 争夺话语权:打断
一 辩解
二 拒绝
三 质疑
四 转移话题
第五节 直接挑战
一 否定法官判断性陈述
二 纠正和指责公诉人用词
三 反抗律师控制
第六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
一 话语权力的支配和控制
二 法官、律师、公诉人权力控制与支配的差异
三 当事人、证人对权力支配方的抵制与抗争
四 话语权力和法律权力的相互转化
第二节 本研究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第三节 本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一 类似案例公诉人控制策略对比分析语料
附录二 类似案例律师控制策略对比分析语料
附录三 中外姓名译名对照表
后记
英文提要(Abstract)
版权页: 第三节 主导发话权:打断 打断在法庭交际中频繁出现。一般情况下,权力高的参与人打断权力低的参与人多,而且前者打断后者很少受到抵制。第四章已谈到法官对当事人、证人等的打断。法官对他人的打断主要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顺利进行。本章主要分析律师对当事人和证人的打断。与法官的打断不同,律师对当事人和证人的打断不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而是为了胜诉。关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律师打断当事人或证人的现象,国内外有少量学者进行过研究。博格克和达雷特(1984)研究发现,律师对当事人的打断75%左右出现在句中,而当事人对律师的打断70%出现在句末。可以推断,律师通过打断控制当事人话语,而当事人的打断则是为了补充和配合。廖美珍(2003a)认为,律师打断己方当事人主要是合作,而对对方话语打断的原因主要是对答话不满或催促对方答话。上述现象在法庭审判中普遍存在,但需要补充的是,律师对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的打断除了对答话不满外,很多情况是为了不让其有机会作更详细的解释,以免说出不利于律师诉讼立场的信息或打乱律师事先的问话思路,而律师对己方当事人或证人的打断一般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摆脱困境,使当事人的表述更符合己方诉求。从律师打断的位置与构成看,打断分为几种情况:出现在说话人陈述开始之前的打断;出现在说话人作出第一点陈述之前的打断;出现在说话人作出第一点陈述之后的打断以及出现在说话人可能结束之处的打断。无论是哪种打断,律师都是为了控制被打断人的发话权,要么自己抢夺话轮帮助解释说明,或通过简单提示使被打断人顺应律师事先设计好的方向发展,或者通过打断表达对答话人的评判。为了更清楚地展现律师对己方当事人或证人打断与律师对对方当事人打断时策略上的差异,下面分别从直接询问中律师的打断和交叉询问中律师的打断分析。 一直接询问中的打断 直接询问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和证人的提问。直接询问问答双方诉讼立场一致,交际中双方以合作为前提,双方配合默契。律师和当事人、证人对案件事实都比较了解,直接询问就像在事前排练基础上的表演。那么,直接询问中的打断也以合作性打断为主,同时也体现律师在对话中因知识、逻辑一致性或占有信息等优势而产生的权力。从打断的目的看,直接询问中律师对他人的打断大致可分为补充式、启发式、解释式。 (一)补充式 补充式打断的目的是对被打断者话语进行补充归纳,使其符合法律逻辑的要求。补充式打断经常是在说话人作出一定陈述之后,说话人在表述打断位置比较靠后。 因为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案由比较清楚,同时也熟悉证据的构成要素,能用规范的语言表述,所以律师在己方当事人表述不清,不能为己方的诉请提供有利信息时,便会抢断话头,对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进行补充。用于补充的话语一般更符合法律关于举证的要求。
《法庭话语权力研究》对法律从业人士更好地实施言语策略,对参与法庭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如何沉着应对权力支配方的提问都是大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