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
2002-8
中国财经
王彦,殷洁主编
《仲裁法学》是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大纲”的精神,由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的法学院系共同参与合作,结合仲裁立法和实践而编写的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在编写过程中,力求使教材具备理论性、指导性、实用性及系统性的特点,并注意充分吸收和反映当今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和立法成就。《仲裁法学》不仅可供法律院校教学使用,而且对从事仲裁工作及相关部门人员也有参考价值。
王彦,女,1964年生,经济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理论。近年来,先后在《经济学动态》、《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一些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获得省级奖励。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级课题十余项。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仲裁概述第二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中国仲裁法第二章 仲裁权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第二节 仲裁权的界限第三节 仲裁权的法律属性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第一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第一节 仲裁机构第二节 中国仲裁协会第三节 仲裁规则第四节 外国仲裁机构第五章 仲裁员第一节 仲裁员的资格第二节 仲裁员的聘任和指定第三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第六章 仲裁协议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第五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第七章 仲裁管辖权第一节 仲裁管辖权概述第二节 仲裁管辖权的取得第三节 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第八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仲裁庭第三节 仲裁审理和裁决第九章 期间、送达及仲裁费用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三节 仲裁时效第四节 仲裁费用第十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效力第十一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恢复与回转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十二章 涉外仲裁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第三节 涉外仲裁协议第四节 涉外仲裁程序第五节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三章 仲裁监督第一节 仲裁监督概述第二节 仲裁监督体制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参考书目
版权页: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建立了仲裁制度。1933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有关于仲裁的规定。1943年2月,晋察冀边区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同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仲裁委员会工作指示》,对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以及与政府、专署等方面的关系作了规定。这些立法实践为建国后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仲裁制度是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两种制度建立的,即实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双轨制。在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之前,我国的国内仲裁,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房地产仲裁等。经济合同仲裁是国内仲裁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历史最长、制度最完善的国内仲裁制度。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只裁不审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其发布的文件中,都明确了各级经济委员会是合同仲裁的主管机关,否定了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因此,这种仲裁并不是严格意义的仲裁,而是行政处理。此时的仲裁一般实行二级仲裁体制,特殊的重大项目合同纠纷实行三级仲裁体制。在“文革”期间,合同争议多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名存实亡。
《仲裁法学》为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