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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及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指南

余凌云 余凌云 群众出版社 (2006-09出版)
出版时间:

2006-9  

出版社:

余凌云 群众出版社 (2006-09出版)  

作者:

余凌云  

内容概要

《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及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仍然保持着原先的授课交谈式的风格,希望用比较浅显通俗的笔墨和话语将我的研究心得完整地娓娓道来,当然,这只是一个学者对有关法律的阐释、理解和领悟,有些观点可能与权威机关的解释和规定不尽一致,错误也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而且,与原书的风格一样,是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主要制度或者基层在执行上有一定难度的制度,进行“点”式的阐释,而不求面面俱到。

作者简介

余凌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三级警监,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带头人,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安全防范系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警察法学。1989年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199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曾被聘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1998年2月~1999年1月),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3月~2003年3月),在英国布莱姆希尔警察学院接受高级警官培训(2004年11~12月)。个人著有《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6年修订第2版)、《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5部学术专著。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安部部级重点课题、司法部课题等多项课题。获得首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2005年)、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4年)等奖项。多次参加国家立法起草或论证工作。其中,与公安部科技局共同主持起草《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企业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草案);参加公安部法制局组织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立法论证工作。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和“东方时空”、法治频道“法律大讲堂”、公安部“中国警务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观潮”、“中国之声”等栏目上做过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对立法的总体分析一、立法过程二、1999~2004年制定《程序规定》的立法考虑三、2006年修改《程序规定》的原因四、法律适用上要注意的两个关系第二编 主要制度一、管辖二、登记与反馈制度三、行政管束四、证据的种类与要求五、鉴定、检测与估价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七、简易程序和一般适用都要遵守的程序环节八、抓住听证的本质,简化操作的形式九、传唤与盘查十、检查十一、扣押十二、没收和收缴十三、治安调解十四、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十五、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十六、送达十七、担保人与担保金制度十八、当场执行问题十九、罚款与缴纳分离制度二十、办案期限二十一、行政救济第三编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一、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要意义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与范例第四编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一、尽快转变执法观念,适应新形势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二、做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树立法治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四、对近期公安法制建设的若干建议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二,当前有关立法不完善。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只是解决收容教育决定作出来以后,在收容所中怎么执行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上述决定应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作出。未对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听证等作出规定;国务院1995年1月12日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也是如此。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性矫治措施,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来规范和控制警察权力,很容易侵害相对人权益。第三,近期无立法或修改的可能。当初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时候,预计《行政强制法》不太可能很快出台,而《违法行为矫治法》、《禁毒法》等列入立法规划更是后来才有的事,而上述强制性矫治措施又迫切需要规范,因此,先放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调整,能调整到什么地步,就调整到什么地步,有总比没有好。第四,从基本的程序环节上看,从表明执法身份、说明理由、听取辩解(听证)到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不单是行政处罚能够适用,上述强制性矫治措施也都应该遵守。所以,把上述强制性矫治措施放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调整也未尝不可。但是,我感到这次立法、甚至包括修改之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建议在将来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或者《禁毒法》中能够解决以下问题:(1)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因为在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当中只是规定可以在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时,予以收容教育,但凭什么决定有的人只是治安处罚,有的人要既受处罚,又要收容教育呢?我们凭什么标准来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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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及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指南》是公安机关学习培训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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