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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

陈苇 群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群众出版社  

作者:

陈苇  

页数:

763  

前言

为适应调整新形势下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已出台第四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作者试图在自己过去对婚姻家庭法理论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本人曾就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发表相关论文),根据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较系统地考察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比较国外立法并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各项基本制度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立法建议,为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时代精神的婚姻家庭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全书共分为序论、本论和附论三大部分。序论旨在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中国婚姻家庭的新变化、新情况与现行婚姻法修订的历史背景;阐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评述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变革趋势及其对我国婚姻法修改和完善的启示。本论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制度进行研究,着重分析立法之不足,进而提出补充、完善立法的建议,并对立法修改中有分歧的热点难点问题,比较各种观点,分析其利弊,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内容概要

作者试图在自己过去对婚姻家庭法理论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较系统地考察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分析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比较国外立法并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各项基本制度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立法建议,为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时代精神的婚姻家庭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所长、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ihina Law Review,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60余篇;独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等著作10余部。

书籍目录

第一版自序第二版自序本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称序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新情况与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新情况  二、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意义  第二节 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与变革趋势  一、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变革趋势  第三节 评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成功与不足  一、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历史背景  二、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理由分析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之补充、完善的建议本论 第二章 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研究  第一节 我国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之不足及立法意见的分歧   一、我国亲属关系通则性规定之不足  二、我国亲属关系通则性立法意见的分歧  第二节 我国亲属关系通则之立法建议稿及理由分析  一、我国亲属关系通则立法建议稿  二、立法理由分析 第三章 结婚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节 我国1980年《婚姻法》结婚制度研究   一、我国1980年《婚姻法》结婚制度之不足  二、我国1980年《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修改、补充建议及主要理由  三、我国1980年《婚姻法》结婚制度修改中有分歧意见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节 事实婚姻研究   一、事实婚姻的界定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其立法对策  四、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之重构  第三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研究   一、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二、无效婚姻的静态识别与动态监控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之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非婚同居研究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界定   二、我国有关非婚同居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三、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  四、我国非婚同居立法构想的基本思路   五、我国非婚同居法之“立法建议稿” 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立法研究  第一节 夫妻人身关系法研究  一、1980年《婚姻法》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完善研究  二、论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研究  一、现代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原则  二、1980年《婚姻法》夫妻财产制修改中有分歧意见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及其立法完善  四、论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由夫妻共享之法理基础及其分割方法  五、论婚内夫妻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及职业机会利益损失的补偿之道 第五章 离婚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节 当代中国的离婚情况   一、我国的三次离婚高峰期及近五年(2003~2008年)的离婚率  二、我国第三次离婚高峰期之离婚原因分析  第二节 我国1980年《婚姻法》离婚制度研究  一、我国1980年《婚姻法》登记离婚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二、我国1980年《婚姻法》判决离婚法定条件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第三节 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  二、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  第四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一、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二、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分歧意见的难点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第六章 亲子关系法立法研究  第一节 概述   一、亲子法立法原则的变迁  二、亲权(父母照护权)  第二节 我国1980年《婚姻法》亲子法研究   一、我国1980年《婚姻法》亲子法之不足  二、完善我国亲子法的建议  第三节 建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   一、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的意义  二、外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之立法  三、外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之比较评析  四、建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的思考  第四节 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一、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  二、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亲子关系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立法概况  四、修改、补充我国婚姻家庭法及相关立法的建议 第七章 监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节 概述   一、监护制度的意义  二、监护制度的演进  第二节 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一、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  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变革研究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变革的社会背景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变革的理论基础  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变革的具体制度  四、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变革的思考 第八章 扶养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节 我国1980年《婚姻法》扶养制度研究  一、我国1980年《婚姻法》扶养制度之不足  二、完善我国扶养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 中俄离婚扶养制度研究  一、离婚扶养的性质和立法目的  二、俄罗斯现行离婚扶养制度  三、中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四、中国和俄罗斯离婚扶养制度之比较评析  五、完善中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建议附论(专题研究) 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其启示 夫妻财产制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启示 我国《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主要参考文献第一版后记第二版后记

章节摘录

二、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意义(一)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社会背景1980年《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它是在“十年动乱”结束不久,在拨乱反正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经验,对1950年《婚姻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它的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它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其历史功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婚姻家庭的主流,1980年《婚姻法》功不可没。但该法至今已施行了近20年,这20年正值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80年《婚姻法》日益显示出存在某些不足,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的影响,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重婚、纳妾、姘居等现象增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得不到妥善解决,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女性犯罪率的上升。因此,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能及早修改婚姻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导向正确、全面系统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新婚姻家庭法。(二)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缺陷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在该法颁布时就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其主要包括:名称与其调整的对象不完全相符合、调整的范围较窄、某些条款较为简略、某些规定难以把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例如,从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其名称理应为婚姻家庭法或家庭法,但其却名为婚姻法,意味其仅调整婚姻关系,造成名实不符;从我国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范围较窄;从我国婚姻法的内容看,父母子女关系、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制度的有关条款均过分简略,可操作性较差;另外还有一些立法内容缺乏系统性,并存在空白,如亲属关系通则、无效婚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均尚属空白,等等。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由于我国未及时修改、补充相关立法,致使立法滞后而表现出的缺陷。总的说来,1980年《婚姻法》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1.亲属关系通则立法之不足。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的不足,除在婚姻法这一基本法层次上,未对亲属关系作出通则性规定,未明确规定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亲属关系的发生、消灭和效力以及近亲属的范围外,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不科学;二是某些直系姻亲未纳入近亲属范围,调整的范围较窄。2.结婚制度立法之不足。结婚制度立法的不足主要有:一是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较窄;二是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较笼统且立法过于分散;三是结婚登记制度公示性不强;四是未设立全面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虽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所规定)。3.夫妻关系法立法之不足。夫妻关系法立法的不足可分为两个方面:(1)夫妻人身关系法之不足主要有:一是对夫妻同居关系未予规定,缺乏夫妻互负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条款;二是对夫妻生育权未予规定,缺乏夫妻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及应正确行使生育权的条款;三是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未予规定,缺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应条款。(2)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之不足主要有:一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缺乏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少且结构不完整;三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内容粗略且某些部分已经过时。4.离婚制度立法之不足离婚制度立法的不足,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立法的不足,主要有:一是登记离婚的条件过于简略;二是未规定离婚考虑期;三是对违法登记离婚的效力未予明确具体规定。(2)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立法的不足,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存在不科学、不合理、可操作性差等缺陷。(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立法尚存缺陷: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单采双方行使原则,已不符合新形势下父母的需要;未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不便于执法;未规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的权利。(4)尚未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离婚时不能依法追究过错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配偶合法权益的责任。

后记

自2000年5月我撰写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一书被群众出版社出版以来,至今已快10年了。当时,本人针对我国1980年《婚姻法》之不足,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增设对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之特殊贡献的经济补偿、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建议,对我国修订1980年《婚姻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并且,我在本书中研究的某些问题、提出的某些观点,如“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是否当然无效”;“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期待经济利益之归属探讨”;“增设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建议我国宜借鉴德国立法经验修改亲子法,仅从父母是否结婚的角度,“将父母区分为‘已结婚的父母’与‘未结婚的父母’,而对子女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分,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并且,从父母的角度立法,对已结婚的父母所生子女,设立“父母身份的推定”与“父母身份的撤销”制度;对未结婚的父母所生子女,设立“父母身份的认可”与“父亲身份的确认”制度,以体现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称谓,不受父母有无婚姻关系的影响,体现现代法律对儿童尊重和保护的立法意旨,等等,至今仍具有前沿性和学术探讨价值。近年来,不时有读者给我来信,询问求购本书。


编辑推荐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2版)》:2009年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重点项目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是中国内地第一个专门研究外国家庭法的学术机构,现任主任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本“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校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人员,着力研究中外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妇女儿童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通过《家事法研究》系列丛书的出版,推出一批优秀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完善及妇女理论等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为立法机关修改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提出建}义,并且为司法实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外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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